拉丁美洲主要国家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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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选民享有政治结社权,可以组建民主政党。

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政治团体享有与政党相同的组建、组织、自治及自由运作的权利,并具有政治法人资格,可在一个或多个选区开展活动或组建政党联盟。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

第二条

政党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必要手段,拥有提名公职候选人的专属权利。

在政党组织章程认可的情况下,政党可以提名推荐非本党籍的选民。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

第三条

政党的存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稳定的、有政治联系的选民群体;

(2)遵守组织章程的规定,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及良好的运作,依照党内民主原则和选举方式,定期选举党的领导人和权力机构,尊重性别平等原则,但无须严格遵循岗位轮换原则;(2017年12月15日第27.412号法律第六条修订)

(3)取得由司法机关赋予的政治法人资格,并在相应的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

第四条

依据民法典及本法的规定,政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条[1]

本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公共秩序范围。本法自1985年11月4日起,适用于参与国家公职人员选举的政党,以及参与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和国土范围内的火地岛、南极洲及南大西洋诸岛的市政选举的政党。第五十条第(3)款所述情形除外,该款自1985年11月3日起生效。

第六条

联邦选举法院任命的督导专员,将负责审查相关组织法赋予政党的职权和管辖权,政党的有效权利、职权、担保和义务,以及政党领导人、候选人、党员和普通选民依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