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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全国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选举委员会由八到十四名正式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的八名正式委员(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委员5人)和三名候补委员应由全国代表大会任命。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其应具备担任代表大会代表的能力。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大会的领导小组将从代理人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六名正式委员。如果代理人未提出名单或领导小组未任命委员,将不对其职能的运作产生影响。如果候选人名单上的成员未能任职,委员会将由五名正式委员组成,委员会的决议由成员的绝对多数通过。选举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党的决议不可上诉、不可撤销,具有既判力。
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如下:
(1)指导及监督党内选举活动;
(2)通过、整理及分配党员名册;
(3)组织选举活动,解决争议,监督选举过程,宣布当选名单;
(4)筹备选举日程;
(5)自行颁布组织条例及必要的规定,以规范选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