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废除第22.627号法令、第22734号法令及第23.048号法律。
第七十三条
为执行本法而产生的费用将从国家税款中支出。
第七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将从政党常设基金中,以特许经营款项的名义向内政部拨付专款。
第七十五条
在本法生效之前,依据相关适用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政党及政党联盟,可在本法生效后的一年内,继续维持其政治法人资格,但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中关于政党或政党联盟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应于下一届全国大选召开的五十天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