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政党的运作
第一章 党员
第二十三条
为加入政党,选民应当:
(1)在申请入党的地区选民登记处进行注册。
(2)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提交一式四份的入党申请表,其中包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阶层、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及本人签名。公职人员或党的执行机构任命的人员必须对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党员名单上报联邦选举法院。此外,申请人亦可通过居住地的邮局提交入党申请,由邮局领导对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入党申请表由内政和交通部向政党免费提供,政党按照申请表模板的尺寸、材质及其他特性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入党:
(1)依现行法律规定,被排除在选民登记册外的人员;
(2)国家武装部队中现役的或退役后继续履职的长官和副官;
(3)国家或各省安全部队中现役的或退役后继续履职的长官和副官;
(4)国家及省级司法机关、市级法院的大法官。
第二十五条
党员资格自党的主管机构通过其入党申请后生效,或自提交入党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政党拒绝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且申请人可向该地区的联邦选举法官提出上诉。
入党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由政党保存,其余两份提交联邦选举法院。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九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二
党员因退党、被开除党籍或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被终止党员资格,并应及时通知相应的联邦选举法官。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十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三
选民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政党。选民必须在事先退出已加入政党的情况下,方可加入另一政党。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十一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四
选民可亲自或通过免费电报,向相应地区的选举秘书处提出退党申请。为此,阿根廷共和国将为选民免费提供国土范围内的电报服务,电报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内政和交通部承担,且无须预付。联邦初审选举法院在收到党员的退党申请后,必须予以同意,并将退党事宜告知相关政党。
(2012年11月2日第26.774号法律第四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党员的注册信息应对外公开,其中的入党申请表应保持信息更新。联邦选举法院及政党将负责党员注册事宜的组织和运作。
选民有权知悉入党的进展情况,但出于对第三方数据的访问限制,全国选举委员会应制定机制,让选民仅可查询到个人的入党进展情况。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十三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党员名册应对外公开,并由政党出于职权或应联邦司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完善。政党在对党员名册进行完善时,应及时更新并核实党员的信息及党员名单,并于党内选举之前或应联邦选举法官的要求,交由相应的联邦选举法官。
第二十八条
政党可以按照初审法院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党员的注册登记及党员名册的完善,无须联邦选举法院的参与,但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应相关利益方的请求,对政党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 党内选举
第二十九条
政党应依据党的组织章程,并在符合政党组织法及选举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定期对党的权力机构进行选举。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候选人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其他政党一起参加全国范围的,公开、同步和强制性的大选初选。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十四条修订)
第三十条
联邦选举法院可以应利益方的请求,在党内选举中任命监察员,以监督党的各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内选举结果应对外公开,并告知联邦选举法官。
第三十二条
自党内选举的召开之日起至最终投票结束,选举委员会在此期间做出的任何决定,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政党。政党有权在上述期限内,向相应的联邦选举法官提出上诉。法官于收到上诉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无须其他手续,可直接做出裁决。就该裁决结果,政党不得再次提出上诉。
选举委员会对最终投票结果做出的裁决,应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告知政党。政党有权在四十八个小时内,向相应的联邦选举法官提出上诉。法官于收到上诉后的七十二个小时内,无须其他手续,可直接做出裁决。
政党提出上诉时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且应告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对上诉事宜进行记录。
除第一段所述情形外,就其余的上诉,法官应于收到上诉后的三日内,在相应的法庭进行审理,并做出司法裁定。政党可以就上述司法裁定结果,向联邦选举法官提出申诉,并由法官立即移交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收到申诉后的五日内,无须其他手续,可直接做出裁决。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于任何原因,对相关的大法官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
下述人员不得在初选或大选中担任国家公职候选人,也不得担任党内职务:
(1)依现行法律规定,被排除在选民登记册外的人员;
(2)国家武装部队中现役的或退役后继续履职的长官和副官;
(3)国家或各省安全部队中现役的或退役后继续履职的长官和副官;
(4)国家及省级司法机关、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司法机关及市级法院的大法官和常任公职人员;
(5)在国家、省市及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的特许公共服务公司和工程公司中担任领导或代理人的人员,或在博彩公司担任领导或代理人的人员;
(6)因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因非法镇压、虐待、买卖人口、拐卖儿童等构成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处以判决的人员,或其行为触犯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人员;
(7)因上述罪行被判刑但尚未执行的人员。
政党在大选中提名国家公职候选人时,不得违反本条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第26.571号法律第十五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依据宪法及法律的要求,候选人在就职时必须提供住址。如果候选人已在相应地区的选民登记处完成注册,则无须提供证明文件,可通过其他方式对其住址进行核实。
第三章 政党的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法、其他相关法律和政党组织章程的规定,政党有权使用党名,对党进行领导和管理,以及开展一切与党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依据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政党的党产、标识、编号、账簿和所有文件归政党所有,且政党拥有使用权。
第四章 政党的账簿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政党的账簿和文件必须符合其组织章程的规定。下述材料应由联邦选举法官签字盖章,并由党的全国委员会和地区中央委员会进行定期保存:
(1)党产清单;
(2)近三年的现金簿;
(3)固定式或移动式会议纪要及决议记录。
此外,党的地区中央委员会还须保存党员的档案。
第五章 政党的标识和党徽
第三十八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政党对其标识、党徽、编号有注册权和专属使用权,不得被任何其他政党、协会或实体使用。本法对党名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政党的标识和党徽。
第六章 政党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全国选举委员会和地方初审法院相应的书记员应负责对政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含:
(1)取得政治法人资格的政党,以及在本法生效之前,依据相关适用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政党;
(2)政党的党名及其更改或修订;
(3)政党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
(4)政党登记的标识、党徽和编号;
(5)政党政治法人资格的失效;
(6)政党的终止及解散。
政党的登记信息应对外公开。地方初审法院应将政党登记信息的更改或变动,及时告知全国选举委员会,以便全国选举委员会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