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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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事项

1.紧急仲裁员程序

在所有仲裁员被确认前,若一方当事人根据第26条需要紧急救济措施,则可向秘书处申请紧急救济程序。

紧急仲裁申请的内容包括:(1)对所寻求救济措施的陈述和理由,尤其是构成紧急情况的理由;(2)对仲裁语言、地点及适用法律的意见;(3)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已支付受理费以及本规则所要求的紧急仲裁程序费用的确认。

若当事人在提交仲裁通知前提出紧急救济申请,且在申请后的10日内未提交仲裁通知,则仲裁委应终结紧急救济程序。

紧急仲裁员的回避期限缩短为3日。

对申请的裁决应在秘书处将文件转交给紧急仲裁员起15日内作出。

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的效力等同于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效力。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得在其参与过的、与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

2.仲裁员名册

瑞士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册是开放的。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其认为适合的人选担任仲裁员,且仲裁员的国籍不存在任何限制。仲裁院在其官网上为客户提供可供查询的仲裁员和律师数据库(ASA database,共约750名)。其中,中国籍的仲裁员和律师共6名。另外,其官网上还分别为客户提供大宗商品贸易、海运以及金融贸易争议领域的仲裁员名单,和国际销售争议领域的仲裁员名单。

3.示范仲裁条款

“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权利主张,包括涉及合同有效、无效、违约或合同终止的事项,均应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的瑞士商会仲裁院的《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