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流程
1.仲裁申请
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内容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纠纷的说明、申请的声明和标的额、仲裁员的指定、证据、适用法律、仲裁语言和仲裁地点、代理人授权、仲裁协议。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发送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也可把仲裁申请书直接发送给被申请人。
2.仲裁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30日内提交答辩和反请求。如有正当理由,秘书处可以延长提交期限。仲裁答辩书内容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答辩说明、反请求、指定仲裁员、证据、适用法律、代理人授权。秘书处在收到答辩后5日内发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不答辩或不参加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3.仲裁庭的组成
秘书处把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连同附件转交给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结合当事人的需求尽快组成仲裁庭。秘书处可依据正当理由适当延长组成期限。
4.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庭具有下列权力:(1)有权在第一次庭审前对仲裁程序每个阶段的发展设定条件和时间期限;(2)仲裁开始后,可随时要求当事人的代表人提供授权证明;(3)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力图促成当事人的和解;(4)有权将在仲裁庭进行的与同一纠纷有关的或有联系的多个仲裁程序合并进行;(5)有权将同一仲裁程序的多个纠纷分开审理;(6)如果第三方申请加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或一方当事人寻求第三方的参与,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结合案件情形决定是否同意。
5.仲裁地点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仲裁地点是在意大利或其他国家;如无约定,仲裁地点为米兰。但是,仲裁理事会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请求和其他情形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庭可以决定庭审或其他程序行为在仲裁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
6.仲裁语言
仲裁语言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无约定,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语言。
7.仲裁保密
仲裁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庭和证人应当对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保密,但为保护权利所需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进行研究的用途,仲裁院可以发布或同意发布匿名的仲裁裁决;但是,如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30日内表示反对的,仲裁裁决不能公布。
8.仲裁诚信
仲裁院、仲裁员、专家、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参与仲裁程序。当事人允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员的命令和决定。仲裁庭可以处罚任何违反决定的行为、非法行为、与诚信相悖的行为。在确定仲裁费的分担时,仲裁庭应当考虑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这些行为。
9.临时措施
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采取任何紧急的和临时的保护措施,也包括适用于期待性质的利益。在任何案件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依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有权采取临时性的措施,此措施对当事人具有约束效力。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担保作为采取措施的条件。当事人向司法机构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不能豁免仲裁申请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10.庭审
仲裁庭在征询秘书处意见且与当事人交流后确定庭审日期。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庭审,或委托代表人出席,或在代理人的辅助下出席。仲裁庭可以允许任何合适的出席方式。庭审将不公开进行。
11.取证
仲裁庭允许所有具有关联性和可采性的证据通过合适的方式提出,有权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必要时可授命成员之一收集证据。
12.专家证人
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自行决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专家证人;仲裁庭也可授权仲裁院指定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应当允许当事人和他们的专家参与到他的活动中。
13.新的请求
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结合案件情形和仲裁程序阶段进展,决定是否采纳新的请求。
14.当事人总结
当仲裁庭认为案件已经准备进入作出最终裁决的阶段,将宣布案件讨论结束时,在此之前邀请当事人提交总结陈述。仲裁庭可以对总结陈述的提出设定期限,并且有需要时可以安排最后一次庭审。案件讨论阶段结束后,当事人不能再提交新请求、提出新事实、提交新材料或建议采纳新证据,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15.和解和撤回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想在和解情形下或依据其他理由撤回请求,应当告知秘书处,免除仲裁庭裁决的义务。
16.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由仲裁庭所有成员参加评议,依据大多数意见而定。仲裁裁决中应表明仲裁员签名缺漏的理由。仲裁裁决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仲裁员信息、当事人和代理人信息、仲裁协议、仲裁地点、当事人的总结、裁决理由、裁决主文、仲裁费用的分配。仲裁员可以要求在签发仲裁裁决前,对仲裁裁决草案进行形式审查。
仲裁庭按照当事人人数加一份的数量向秘书处提交仲裁裁决的原件。秘书处把裁决原件在10日内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应在组成后6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交最终裁决,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另有约定。秘书处可自行决定延长仲裁裁决的提交期限,但它认为有必要把案件提交仲裁理事会的除外。
仲裁庭可以作出一个或多个裁决,包括部分裁决或临时裁决。这类裁决不影响提交最终裁决的期限,除非仲裁员收到延期的请求。
17.仲裁裁决的纠正
当事人如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文书错误或计算错误,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30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在60日内作出决定。此决定为裁决的一部分。当事人无须支付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