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流程
1.仲裁的开始
仲裁应在请求(无论是否附带)按照规定的至少一种形式被提交至DIS的日期开始,条件是请求至少应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对请求特定救济的说明;
(3)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的说明;
(4)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上述4条要求的信息,则DIS可以作出终止程序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可在新程序中重新提出申请。
2.被申请人的通知
在请求提交之日起21天内,被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DIS以下信息:
(1)根据《规则》的要求提名的仲裁员;
(2)有关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适用于案情的法律规则的任何详情或建议;
(3)根据第7(2)条提出的延长答复时限的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提交请求之日起45天内向DIS提交答复。应被申请人的请求,DIS可将时限延长最多30天。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由于特殊情况共计75天不足以提交答复,仲裁庭可以给予更长的时间。如果仲裁庭尚未成立,则仲裁协会可准许临时延长有效期限,直至仲裁庭决定延期请求为止。
3.答复
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2)在仲裁中代表被申请人的任何指定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3)对答复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的描述;
(4)对所要求的具体救济的声明;
(5)有关仲裁协议、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和争议金额的任何详情。
4.反诉
在可能的情况下,任何反诉都应与答复一起提交,比照仲裁请求要求适用。反诉应向DIS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反诉及其附件,或者如果裁决委员会认为反诉不符合要求,则可以设定一个时限,让被申请人补正。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需数量的副本或补正,则可以终止对反诉的
仲裁。
被申请人应根据仲裁开始时生效的费用表向DIS支付反诉的行政费用。如果在DIS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付款,DIS可以终止有关反诉的仲裁。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5.仲裁庭
仲裁庭成立后,应通知当事人,仲裁自此由仲裁庭进行。
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员的仲裁中,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庭的一致决定均应以多数票通过。在没有多数票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应单独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裁定个别程序问题,只要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授权这样做。
6.最终裁决的时限
仲裁庭应在最后一次听证会或最后一次陈述提交后的三个月内(比较晚者为准),根据第39(3)条将最终裁决送交DIS审查。仲裁委员会可自行根据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所需的时间决定减少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的费用。在决定是否减少费用时,仲裁委员会应与仲裁庭协商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7.仲裁裁决的更正和补充
仲裁庭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对裁决作如下更正:
(1)纠正文书、印刷或计算错误,以及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
(2)对在仲裁中提出但未在仲裁裁决中作出裁决的任何请求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根据规则提出的更正或补充请求应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DIS,DIS应迅速将任何此类请求转发给仲裁庭。仲裁庭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与当事方协商并作出决定。
在与当事方协商后,仲裁庭也可以主动进行更正或补充。更正或补充应在作出裁决之日起60天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