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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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一带一路”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量不断攀升,占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总量的1/10以上。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已经达到上百亿美元,随着中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这一数据仍然在不断上升。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投资领域,中国企业已有的竞争力和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与投资的愿望与行动,都会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充分实施。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仲裁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巨大机遇,同时带来了商事争议解决的广阔市场。利用商事仲裁这一国际领域广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又好又快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企业“走出去”面临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种种法律风险。如何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同时提高风险处理和防范的能力是我国国际仲裁当下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事争议的专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保护,使得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成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首要考虑。要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仲裁地的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框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司法环境等重要因素必须纳入考量。伴随越来越频繁的商事交往而来的商事争议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

1.“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仲裁问题

(1)涉及的行业领域广阔。“一带一路”建设涉及道路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分布、能源建设、商贸与文化旅游产业及信息产业等诸多领域。相比传统产业,“一带一路”建设相关产业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为此,争议解决相关从业人员除了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须具备行业专业知识,这要求仲裁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2)面临的法律争议复杂。在国际竞争中,跨国公司之间的交往及由此带来的争议将会不断增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众多,所涉争议的法律适用涵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以宗教教义为基本内涵的伊斯兰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成文法、判例法及宗教法相互交织,这些都会导致争议法律关系愈加复杂,解决难度愈发加大。任何贸易与投资都伴随着风险,特别是在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大等特点,大多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特别是在投资环境方面,这些区域还是存在诸如政策不稳定、可能的内乱、法律不断变化等较大的现实问题与各种风险。

(3)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处理的难点。中国的企业在参与国际商事活动时,往往会和当地政府打交道,也出现了因商事争议与东道国政府产生纠纷的情况。如何规避东道国利用豁免以及公权力等政策因素给中国企业投资利益带来的不确定的风险,必须在“一带一路”建设的仲裁发展完善中予以重视。

2.“一带一路”建设中仲裁发展的展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中国仲裁制度发展迅速。但是中国的仲裁理念过于陈旧,与新时代“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在以中国企业为代表的跨国企业选择仲裁产品与服务时,在提高中国仲裁机构处理跨国纠纷、投资纠纷的品牌优势,以及打造仲裁友好型的中国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要不断提升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全世界的核心竞争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仲裁的发展。

(1)建立一个与现行国内民商事仲裁相对独立、并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我国现行《仲裁法》适用于解决国内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没有很好的适用性。仲裁员选聘制度、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仲裁机构性质规定等过于死板,不适合自治性要求更高的国际商事仲裁,对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作出了较大的限制,影响了国际仲裁效能的发挥。我国仲裁法律的制定,应在现有国内仲裁法的基础上,将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先进仲裁理念,融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之中,与国内法并存且相互独立,以与世界先进仲裁制度接轨,保持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性。

(2)扩大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了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是最充分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具备了仲裁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首选法律依据的特质。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仲裁法或者诉讼法,一般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往的当事人明确表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案例很少,而当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扩展适用于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确定仲裁地点和机构、合议仲裁事项、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选定仲裁员、确定仲裁中使用的语言、协商确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对于和解或者调解问题有无异议、同不同意作出部分裁决、是否在裁决书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裁决理由等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限于法律选择问题,但是必须在保证仲裁公正、有效且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仲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也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潮中走向了国际化。电子商务纠纷越来越多,为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及纠纷,互联网仲裁应运而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上率先采用互联网仲裁的方式,走在了互联网仲裁的前列,为网络上的一些争议提供了更为简单有效、节省时间的解决方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积累了很多互联网仲裁的经验,为中国的互联网仲裁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际商会充分利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的经验,尽量满足当事人以快捷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求,在构建“一带一路”和谐友好、共商共建的营商环境中,也不断提高我国仲裁与科技的结合程度。

(4)逐步提高司法机关对仲裁制度的支持和协助

在当前国内司法环境下,虽然各项法律及司法解释均鼓励仲裁制度的发展,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中国,仲裁裁决作出后仍然面临着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司法审查。各级法院对仲裁审查的标准尺度不一,导致仲裁裁决的实际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将大大削弱仲裁当事人对我国仲裁的信任,还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影响各国商事主体对中国仲裁的选择。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时期,中国企业要“走出去”,中国的仲裁也要完善自身,提高公信力,加快“走出去”步伐。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对仲裁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