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概述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提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2014年底,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管理的参保对象已将近20亿人次,可提供参保、缴费、查询、发放待遇等多功能服务。实施两个流程,即信息向上集中、服务向下派送。截至2018年末,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覆盖所有地区。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为12.27 亿人,社会保障卡普及率为88%。全国大部分地市全面开通102 项社会保障卡应用。全国31 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12333 电话咨询服务全年来电总量为1.34 亿次。[1]
一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定义、原则与内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管理的定义
2017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67154亿元,总支出为57145亿元,收支保持总体平衡,累计结存超过71159亿元。[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2年1月17日制定的《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中指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例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监督等医疗保险业务的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行政归属上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全民事业性机构,在业务上依据政府颁布的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开展医疗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经办人是亲自办理事情的人,是事件的执行人或操作人,和最终的负责人有时是不同的。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组成人员各司其职,各自担当具体事务的经办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就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保险进行费用征收、档案管理和账户管理、政策咨询、基金使用与投资管理等各种具体事务提供具体服务的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包括行政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大主体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指业务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职责是收缴和调剂、运用保险基金。我国的最高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在各地的系统分支机构一般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指为了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一定素质的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的决策、计划、指挥、监督、调节等活动,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管理、运营和保障待遇的给付等活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涉及政策执行力的问题,需要实现经办资源的有机整合,目前各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形成了按五大险种分设、分散管理的经办管理模式,出现了经办资源不集中、信息采集扩散、数据集中度低、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经办能力进步缓慢、经办效率上不去、群众抱怨情绪强烈等问题,致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管理能力长期得不到质的提高,政府公信力下降,窗口服务与信息化服务无法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办事需求。
社会保险制度与政策是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追求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目标。在建成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高效率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作支撑;另一方面要求严格监控和适时矫正社会保险的不协调性,设计和制订合理的社会保险规划来指导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是经办管理最重要的环节,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开展经办工作,是提高经办机构能力的重要路径与突破口,信息化建设要求大力提高经办机构信息处理水平,提高经办人员的信息素养、综合办事能力、沟通能力和政策执行力度,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与水平,将管理方式从行政命令导向型转向流程导向型,优化流程管理,将管理模式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不仅要遵循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的一般原则,还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殊性要求遵循某些特定的原则。它们是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基本依据,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准则与保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原则如下。
(1)依法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统一体,具有强制性,这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环节均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有条不紊地运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作为整个社会保险运行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法管理既是为了避免由管理职责紊乱致使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非正常状态,也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权威性与科学性。实行依法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机构及管理岗位的设置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管理,只能在既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缺位或越位。其基本任务就是保证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实现依法行政、管理有序。
(2)公平与效率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称为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百姓权益的守护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保险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中央与地方财政既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资源基础,又是社会公共基金的供给侧,它实质上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职责应当明晰化、公开化,权责利相结合,以便让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明确自己社会保险的权益及相关的申请、上诉的程序与义务是否合理合法。
其次,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运行中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公平的维护者,应当依法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杜绝身份歧视,当好公正裁判,及时调解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最后,要始终维系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努力降低管理成本与运行成本,使社会保险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3)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包括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两部分,政府是社会保险制度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因此,政府机构有必要对社会保险事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以保证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各险种全国统筹的总目标。推进社会集中管理的同时,对社会保险具体事务实施分类管理,即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可以按照其属性分别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类别,中央与地方政府有明确的分工,并由相应的部门实施责任管理。
(4)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化系统,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需要保持每一个环节都能相对稳定、每一个地区都能均衡发展。在运行中它通过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经办机构来完成既定任务,实现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因此,各国的社会保险事务通常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下,由各地区组织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在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应当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险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5)协调一致原则。社会保险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运行中需要与其他系统保持协调一致。在社会保险系统内部,管理系统需要与社会保险法制系统、实施系统及监督系统保持协调一致。即使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内部,不同的管理机构也需要在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程度的分工协作。强调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调及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目的在于减少制度摩擦、提高效率,促使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过程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绩效的管理。
1.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核心就是要保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社会服务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一大本质要求。因此,社会保险对象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险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的过程。一般而言,对在职的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大多依托其所在单位进行,而对特殊的社会保险对象,则需要进行社会化管理或社区管理。这些特殊对象是社会的贫弱者,主要包括退休人员、鳏寡孤独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者、残疾人等。由国务院颁布、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中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目前,社会保险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在职劳动者,而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将参保对象扩大到了城乡居民,参保队伍扩大,政府更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培训体系,强化就业服务等;使退休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将其中大多数人纳入社区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还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步伐,对参保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支持科学的宏观决策和人本化的微观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通常包括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人单位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经办管理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方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财政专户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方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向支出方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明确界定和准确定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监督中各自的权力(利)、义务、作用与责任,有利于政府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基金的预算收支平衡、科学管理,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贪污或浪费;在基金的具体运营过程中,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高效率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增值,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构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安全网,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进行联网协作,建立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内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有效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与发放。
3.社会保险绩效的管理
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美国国家绩效评价中的绩效衡量小组对绩效管理的定义为,“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立普遍认可的绩效目标,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化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维持或改变既定目标的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或叙述未能达成目标的原因的管理过程”。[3]20世纪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运动,其本质就是要求公共部门以绩效管理为目标,以顾客满意作为衡量公共绩效的最重要指标。绩效与效率有联系又有区别,尼古拉斯·亨利认为,效率(efficiency)指以最少的可得资源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追求投入与产出效率,而有效性(effectiveness)则指注重实现所预想的结果[4]。
社会保险的绩效管理也要设置一系列的测量统计指标体系与研究方法,对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险的责任及其实施效果进行有效性评估。当前许多国家政府社会保险部门都将注意力放在了改革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提高服务手段与效果、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层面上。一些国家政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由此开发了社会保险绩效评估办法,以确保对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降低社会保险管理成本的各项具体目标进行跟踪评估,使社会保险在产出量测量、成本测量、结果测量、服务质量测量、公民满意度测量、政策实施的正面和负面效应测量等方面能进行准确的评估。我国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统计的管理,在改进和完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建立起经常性的专题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我国社会保险中心工作急需的正面数据与负面数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存量管理与流量管理,研究建立政府社会保险效率景气指标与监测指标体系,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统计数据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正规化、系统化,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指组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运用系统论的观点采用合理的组织方式将管理单元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采取科学手段和科学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与目标。从宏观层面而言,管理体制要具体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与企业各自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机构职权的配置,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融通,管理机构的强弱直接影响管理效率和效能的提升与稳定。
社会保险制度要想得到顺利的贯彻实施,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加强和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经办管理体制的建构应当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和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建设任务繁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确立社会保险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流程;二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和分工;三是确立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以此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效率。从社会实践看,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应表现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决策高度统一、科学管理;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机构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实行社会保险信息化与社会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部门根据预先设定的风险目标,针对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四大方面建立应急管理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风险点、风险环节、风险内容进行识别、预防与应急处置。
(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类型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具体架构在不同国家有很大差异,但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表现出共同的特征:一是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社会保险事务,尽管现阶段有些国家将一些社会保险事务交由自治或半自治机构管理,但政府并未推脱其主要的管理责任与终极责任;二是管理体制无统一的范式,根据各国的国情,包括管理机构的名称、数量及所负的管理职责,政府与社会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责划分,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均存在差异;三是依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分工均由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职责;四是对原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或干脆重组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效率成为大多数国家深化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所追求的目标。改革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提高服务手段,将成为许多国家未来的共同目标。
为了有效履行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通过法律规定和政府授权而成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权威组织,但这些组织的名称、职能及性质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选择,由此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模式。
1.政府管理模式
首先,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法令,对社会保险实施的范围与对象,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基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有关主体与客体的责任、义务、权利等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同时政府要负责检查和监督这些政策的正确实施,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申诉;调解和裁决可能发生的上访及纠纷;等等。其次,政府负责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包括参保人的登记、审查及监督其全部参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地方税务部门共同完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在工伤保险中,负责组织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对保障对象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服务等内容。
政府管理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统一管理,即中央政府授权某个部或某个委员会进行管理,下面设立多层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及经费的统收统支。另一种是分类管理或分权管理,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上下分权,即中央政府制定基本的法律和法规,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细则,有较大的立法权;二是左右分权,即实行分部门管理,在政府直接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的国家里,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专门机构,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律为国家的公职人员。
2.政府和公法机构的共同管理模式
在政府和公法机构的共同管理模式下,政府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工作,公法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立法监督与具体业务分开管理。政府制定和颁布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社会事务部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其职责主要有:进行政策研究,监督公法机构执行法律并审批其年度计划,但不干预其日常工作。
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公法机构是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具有自治性质的公共团体。社会保障领域的公法机构一般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各种社会保险委员会或基金会,有时政府也派代表参加,其下设办事机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项社会保障业务活动。政府主管部门虽无权干涉其日常工作,但是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
3.工会管理模式
工会管理模式一般是在各级工会下面设立保险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在国家立法范围内,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开展多项社会保险活动,并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具体管理,包括制定社会保险费预算,提交政府审批,由工会具体实施;制定保险费缴纳标准、调剂保险费的使用等。
4.社会开放模式
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既可以由社会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兴办,还可以由社会与政府共同承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招投标管理,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5]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向市场开放,引进竞争机制,将社会保险的众多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执行,如社区养老保险事务、候鸟式养老、预防式医疗等,可采取以下模式。①服务外包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种具体事项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政府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政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②补助或奖励模式: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政府通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来降低其提供产品的价格或服务的价格,弥补生产成本,进一步提升这些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与持续性能力。
(二)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构建
2003年大部门体制改革后,我国对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管理体制重新进行了梳理,强调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打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型政府。反思我国社会保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一些体制桎梏与发展瓶颈问题,如缺乏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整体思考或是顶层设计、管理成本偏高、社会保险激励效率低下等;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各种寻租行为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关键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的责任与分工上的具体职能不够清晰,受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等体制性问题的制约。为此需要通过社会保险责任的法律协调,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社会保险制度与责任框架,有效地解决政府缺位、越位或退位等角色地位处置不当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一,要研究制定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既有内部控制又有外部监督的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统一操作程序;第二,要研究设定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程序清晰、工作职责分明的科学合理的工作岗位,规范岗位设置;第三,要加强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与职业化管理,统一制定经办工作管理标准、业务操作和流程设计管理标准、基金营运和监督管理标准、对外服务管理标准、网络建设和信息技术管理标准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职业守则;第四,要疏通业务申报渠道,统一开发业务申报软件和管理软件,实现网上、磁盘或光盘等多种形式申报业务,尽量减少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五,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业务职责分工,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策规定具体操作业务,而不是研究制定政策,是政策的执行者,而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业务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加强,将为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提高。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经办机构7937个,实有工作人员195869人,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6]。
2.实现服务方式的变革
一是在前台服务全能化上有所突破,通过建设“综合服务窗口”,使所有业务可在一个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二是在服务平台网络化上有所突破,推行分散式、下沉式的服务形式,实现经办服务功能向街道和社区延伸,近距离接触服务对象,使服务更方便,更加个性化;三是在服务手段多样化上有所突破,改变原来单一的服务手段,尽快实现网上办理、就近办理、一站式办理和“一卡通”办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识到:只有运用信息化手段,才能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便利性,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缴费、结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大力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公共服务。为此,“科技社保”“电子社保”等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逐步实现系统联网,促进了信息共享,缩短了经办时间,普遍提高了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实施社会保障卡工程,使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目标。
3.统一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机构设置,理顺机构层级。
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机构建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建为独立的、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要统一单位名称,部级机构称为社会保险总局,省级机构称为社会保险局,市级以下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中心,社区成立社会保险站,实行扁平化管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社会保险服务的政府外包项目,规范建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定点公共服务机构为辅、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扁平化的社会化经办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
其次,实行垂直管理。一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对社会保险部门实现垂直管理,省以下社会保险部门的人、财、物统一由省级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包括干部任免、编制配置、经费拨付、业务管理等。二是适应规范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要求,实现各险种的业务统一办理、统一流程,不断提高经办业务的水平和效率,逐步实现“五险合一”的征收体制。三是优化经办机构的组织架构,创建管理、服务、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四是实行包括组织架构定位、岗位职能界定、业务流程改革、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系统优化和内控体系完善等各个方面的垂直管理建设。
最后,确保政令畅通,明晰中央与地方的责任边界。彼得·鲍尔曾提出,福利国家的根本问题不是经济问题,而是道德问题,其问题在于人们是否对他们所管理的事务负有责任感[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对社会保险职能各负其责、各有分工,通过权力配置与明确的责任边界体现出来。
社会保险责任机制是旨在实现社会保险责任的一套制度安排或确保责任实现的途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中的各个部门要履行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与业务责任,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各级行政机构中部门的责任与权力,必须是内在统一的,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对称和相平衡,从而达到权责统一,事权统一,各部门专司其职。权责统一,有利于形成部门间的职权分离和彼此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社会保险事务是具体事务,作为最贴近公众的民生问题,地方政府立足于当地,具有一定的知情权,也有更加合理的处置权,中央政府的调控鞭长莫及。契约理论认为,一种有效率的责任分配方式可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协商机制确定一个社会保险边界:一边是明确规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那么就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一边是明确的地方社会保险事务,则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这就需要一个有高度管理权威的中央政府和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令统一、令行禁止的行政管理体系。坚持社会保险职能的权责对称原则、集中与分散管理相协调原则,才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与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4.完善内部控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依靠各业务环节详细科学的操作规程,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指引工作人员依规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内部监控与评价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正常运行的体制保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部门对业务部门所经办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办流程的风险进行筛查,查找存在的不足,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问题进行汇总及提出后续改进意见。内部控制管理主要通过利用业务信息操作系统、基金财务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影像系统等系统数据,以信息化控制为手段,着重对业务运行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两大环节实施监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