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期分批调整工资和恢复奖励、计件工资制
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多年积累下来的历史“欠账”问题,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国家从1977年起开始分期分批调整工资,改善职工生活。同时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使长期处于冻结状态的职工工资逐步活了起来。
一 调整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
197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重点针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对一部分职工按规定的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对号入座”,一部分职工按照“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经党委批准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增加工资的人数占50.8%,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68元[8]。
从1978年12月开始,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这次升级虽然人数很少,但由于强调了按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的原则升级,因而对于鼓励职工勤奋工作和学习、钻研技术,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1979年全国物价工资会议后,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对升级工作具体安排,自1979年11月起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达到40%。本次调资要求对于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单位,升级面应当大一些。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完成扭亏计划而发生了亏损的企业,应当暂缓升级;在一年内扭转亏损有显著转变的,可以补升。在企业内部也应根据相同原则分别规定所属单位的升级面。另外,本次调资还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使工资等级和地区工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1978年恢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后,为解决中小学教职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等群体工资水平偏低,与企业职工工资差距拉大的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给中小学教职员,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了工资,一般“普调”一级,少数升两级。
1982年,又给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对中年知识分子起骨干作用或工资偏低的一般升两级,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职工升两级。这两次升级改善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状况,但也开了“普调”先例。同年,国家发布《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有权晋级,每年晋级面不超过1%。
1983年,企业按照“两挂钩”“一浮动”“调改结合”[9]的方针调整工资,这次调资的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
1984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增加厂长给有特殊贡献职工晋级的权力,晋级面从每年1%扩大到3%。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都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调整了工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部分企业实行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这些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再由国家统一安排,而是随着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1986~1989年,国家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中年技术骨干、老干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部分群体安排了工资升级。
二 重新推行计件工资制
新中国成立后,曾学习苏联经验,在企业大力推行计件工资制度,同时还有一些荣誉(如奖状、红旗、劳动竞赛名次和劳动模范称号等)和实物奖励(如毛巾、肥皂等劳保用品等)。自1952年开始,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实行了奖励工资。其后,在“左”的路线影响下,计件工资被斥为“物质刺激”“钞票挂帅”,基本取消。
197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有条件有计划地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在同年召开的全国经贸会议上,重新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计件工资和发放奖金等办法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
1980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对劳动定额的制定与执行、计件单价的计算办法、集体计件的内部分配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盲目推行计件工资、忽视成本和质量,特别是奖金平均发放和多发滥发等现象,1981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做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更多增产增收。1981年10月和1983年4月,国务院分别发文指出:实行计件工资要进行控制,要有条件;在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定额严谨并定期修订、单价合理等一系列前提下,可以搞计件工资不封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计件超额工资应控制在30%以内。计件工资制度逐渐出现了多样化形式,计件面也不断扩大:1980年为3.7%,到1983年达到16%。
企业内部计件工资的形式非常灵活。按不同划分标准,计件工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按分配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按计件步骤有直接计件和间接计件;按计件程度有全额计件和部分计件;按定价办法有同一单价计件和不同单价计件,细分又可分为不同单价计件和累进计件;按计件对象有产量计件、实物量计件;按计件方式有有效工时计件和工作量计件等。一些企业还探索推行超额计件工资制,或者给高工资级别的计件工人以固定补差或岗龄系数,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 奖励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6年的工资改革中曾经建立起了名目繁多的奖励制度。其后十年间,受到极“左”思想和“大跃进”等的干扰和影响,奖金制度断断续续地发展。国家先后发文件,鼓励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方式,不断改进完善奖励制度,克服“人情主义”“轮流坐庄”“人人有奖”等问题。在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中,奖金制度被认为“是不符合政治挂帅的”,企业纷纷取消了奖励制度。粉碎“四人帮”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国家开始重新恢复奖励制度,并且有较大发展。
197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指出,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同时,应当辅以奖励和计件工资制。该通知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必须经过整顿,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否则不得试行;奖励办法要简便易行,奖励条件要明确具体,奖励名目不能繁多,一个职工一般只能实行一种奖励办法;奖励总额一般不能超过试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少数经批准后可不超过12%;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可以试行月奖或季度奖;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制度。
(一)企业的奖励制度
1979年以后,企业普遍实行了奖励制度并不断改进,奖励形式、奖励办法都有很大发展。如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全优综合超额奖励”,煤炭行业普遍实行“吨煤奖”,许多企业实行了各种灵活多样的单项奖,国家还规定了原材料节约奖励等。
1979年7月,企业基金制改革为利润留成制,把企业经营好坏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留成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两者不得超过40%),分别提取,分别管理。除节约奖外,发给职工的奖金都从奖励基金中开支,同时允许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可以留作以后“以丰补歉”。1979年企业利润留成制改革后,企业职工的奖金不再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是在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开支,从此打破了企业在奖金上吃的国家“大锅饭”,把企业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1979~1981年,国务院曾经多次发文,遏制实践领域出现的多发、滥发奖金问题。1981年限制企业奖金发放总额不超过2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1982年开始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的奖金总额逐步实行计划管理。
虽然控制奖金发放限额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奖金滥发超发现象,但也影响了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在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留利的比例,由财政部与各省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定,并由各省市、各部门层层核定到企业,一般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明确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规定企业奖金发放要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并有权自主决定奖励基金如何使用;但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的同时,实行“奖金不封顶,征收奖金税”的政策: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部分实行30%的税率,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部分实行100%的税率,6个月以上的部分按300%计税。
从此,企业奖金水平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而浮动。企业奖励基金的用途也更加丰富,为企业内部改革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制度
1978年《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规定,1978年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结合劳动竞赛,对职工试行发放一次性的年终奖。
197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凡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一定标准提取奖金,发放对象是18级及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
1979年11月,财政部制定《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实行“预算包干”的上述单位可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其比例由主管部门、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增收节支奖”。
此后,国务院机关事业管理局制定了有关汽车司机安全节油奖励、招待所床位使用率超额奖励办法等奖励规定。从1986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对机关工作人员可按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放奖励工资,1988年奖励工资提高到一个半月平均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实行了不同的奖励制度。医疗卫生单位从1979年实行经济管理办法后,实行了节支增收奖励,对完成任务好、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奖金从医院结余中提取,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且不能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40%。从1980年开始逐步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实行奖励制度,从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可以与“预算包干”中的奖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奖励完成生产任务好、工作好、贡献大的集体和个人,一般实行综合奖,也可实行单项奖。允许科研单位自行组织收入并实行收入分成办法,在完成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科研单位留用的资金除用于科研发展基金外,还可以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总额一般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总额,收入超过核定基数部分另行提取15%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工作好的集体和个人,同时按国家规定缴纳奖金税。
此外,为表彰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为国争光,从198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发出若干办法和细则,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不断提高。为鼓励广大工人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还规定了若干单项的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奖励制度,包括自然科学奖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科学进步奖、优质产品奖等。
四 政策成效
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初期工资工作的重心放在了解决历史“欠账”、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改善职工生活上,较为密集地大面积调整了职工工资。同时,在企业恢复实行计件工资,在各类单位恢复和发展奖励制度,践行按劳分配原则,打破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增强了各级各类单位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有力调动了广大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通过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统计和成本核算等措施,也促进了企事业单位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经营取得显著成效。上海章华毛纺厂织造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后,一个季度超产6587米。手帕四厂织造车间台班产量从112.3方提高到117.86方,100名布机挡车工人中有95人实现超产,产品瑕疵率下降了10.7%。此外,重新恢复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对理顺生产、销售、分配等环节的关系也发挥了促进作用。
随着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的迅速推行,奖金比重不断提高,国家对奖金总额的管理方式也在不断调整、摸索,为下一步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个“大锅饭”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