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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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技术人员的概念与认定

企业实体中,具备法律属性及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常见于公司高管,如《公司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因此企业经营的个体关注及制度设计也多针对企业高管。但随着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及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技术”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核心技术人员”在发挥技术价值的同时,其法律属性也逐渐被定义并被认识,在最新的科创板上市要求中,“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状况也是衡量企业上市的重要因素。

核心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在《上市审核问答》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出了指引: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即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可以由企业自主确认,该问答同时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我们理解,该判断标准可以用于争议时的属性判断。

从认定要素来看,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10],核心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学历背景、取得的专业资质、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均为企业披露内容。这些认定要素从反向来说,也是企业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畴的依据,随意认定将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要求,从而影响拟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