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议和对策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实施、技术咨询和服务等环节,如前分析,比较容易引发争议的有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问题。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有效发挥技术的应用价值,避免转化过程的争议,从实务角度,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和策略
传统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多将知识产权事项作为一个点,就点论点,碰到知识产权争议后,再开始寻求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知识产权制度也展现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科研机构和企业如果能够将知识产权问题也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从总体进行知识产权布局,谋划发展重点、发展路径和发展策略,就可以“顺势而为”,借国家之力、借社会之力最大化地实现科研价值和企业价值。
(二)知识产权要从源头抓起,而不只是诉讼阶段的被动应对
对于技术创新而言,有两个核心因素:一是应用价值,可期待的经济利益;二是有效的保护手段。经济价值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实施、技术服务等实现,而有效的保护手段需要体现在这些工作的进展中,因为每个环节都可能被定位到后续的诉讼中,而每个环节的工作也都会影响到可能的诉讼的结果。就前述法律分析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1.明确约定权属
法律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权属做了规定,但在更多情形下,权属需要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否则在争议发生时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不仅耗费人力、财力,得到的结果也未必是当事人期待的。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权属问题发生在很多阶段、发生于很多场景中,在这些情形下都需要有权属意识。
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就权属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而且权属条款会成为合同顺利进展的障碍。为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可以考虑签订权利保留和实施条款,如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申请专利,以避免落入法定状态。
2.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不只是技术的说明书、技术实施的指导文件,还是法律属性很强的文件。有司法实务经验的人都很清楚,权利要求书直接决定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而专利说明书对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技术特征如何表述、权利要求书如何措辞、实施例如何列举都会影响对权利保护范围的判断。因此,专利申请人务必要重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于确有价值的专利,最好委托资深、靠谱的专利代理人,并在撰写过程中和专利代理人充分沟通。
3.对于交易技术、交易对象作必要的检索
对于交易技术进行必要的检索,主要目的在于:如果是专利权的转让或者实施,应确保专利权是有效的(包括没有被无效、尚在保护期内等);如果是技术秘密的转让或者实施,也应对相关的技术做一定的检索,以确保相关技术并未公开,毕竟就未公开的技术秘密进行转让或实施与依托已经公开的技术提供服务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对于交易对象进行必要的检索,主要目的在于一则确认交易对象是否为权利人,二则了解交易对象是否曾经涉讼,进而确认本次交易的安全性。
4.技术转让环节对权利瑕疵的责任承担有认知,必要时作好约定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技术如果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承担人应有认知,如果不希望按照法定默认状态处理,则应就相关内容作好约定。
5.充分预估风险并做好提前约定
开发风险是每位技术研发人员都清楚的事实,但未必是技术开发合同撰写人都清楚的问题,其实不仅是技术开发,即便是已经开发完成的技术,在落地转化过程中也会发生很多现实的风险导致技术无法实施。技术交易各方应清楚地意识到该问题,并提前做好预案,以妥善应对后续问题。
6.商业秘密保护
涉及技术开发或者转让实施的,一般都会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这里面还需要注意的: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细化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特别是本领域比较独特的)的内容并作兜底条款的设计;二是对于确需保密的内容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保密印章、限定接触等;三是对于委托受托方、合作方、离职员工等,做好保密义务的确认、保密资料的移交和处理等。
7.竞业限制
技术人员跳槽是所有科研机构和企业都会面对的问题,为避免跳槽员工将在“前手机构”积累的知识、经验等优势用于竞争机构,并给“前手机构”带来损失,法律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机构而言,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才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8.及时固定证据材料
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等都有一定的流程,即从需求分析、立项,到最后的交付、验收、维护等。及时固定各阶段的证据材料,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就诉讼而言,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证据之争。
9.涉及技术进出口的,需要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我国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并于2001年发布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第一次修订,并于2019年被《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了第二次修订。
以上是我们基于司法实务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问题作的分析及建议,我们也期待用法律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为科技创新、科技强国作出贡献。
[1]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3]数据库:威科(law.wkinfo.com.cn)。检索条件:(1)当事人名称包含大学/学院/学校/研究所/研究院/科研院/科研所;(2)案由包含技术合同类/专利类/商业秘密类/植物新品种类/集成电路类/其他科技成果类;(3)排除上述检索结果中当事人以“公司”“医院”为组织形式的案件,同时排除管辖裁定、执行类案件。检索时间:2018年2月19日。
[4]其中一起裁定书载明“和解”撤诉。
[5]威科数据库中同期技术类一审案件中,技术合同占比12.3%。
[6]威科数据库中同期技术类一审案件中,技术合同判决率为40%,侵权权属判决率为25.9%。
[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就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等权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该解释进一步指出: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