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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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

昨日辉煌:风雨中的美国大陪审团制度

高一飞 王金建[1]

摘要: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源自英国,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被誉为“自由的堡垒”。作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大陪审团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审查起诉、调查犯罪和监督公共事务的职能,故有起诉、调查和公民大陪审团之区分。大陪审团强调人员结构的“公平性”和“多样性”,但并不要求有固定的组成人数,也未限制大陪审员被替换的次数。大陪审团运行程序非常独特,呈现出“保密性”和“非正式性”特征。大陪审团一直保持着调查的性质,这严重地限制了被调查对象的权利,其审理程序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饱受民众质疑。人们指责其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过度依赖检察官,遂逐渐成为累赘。这导致大陪审团制度悄然发生变化:其原有的“非对抗性”特征正逐渐弱化、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障也有所加强。正是由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才使得它成为世界上唯一保留了大陪审团的国家,这其中当然与美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有关。在崇尚民主、法治和自由的美国社会,大陪审团制度虽时刻面临着挑战,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尚未消失,因此,作为“世界的灯塔”的大陪审团制度仍将在美国持续存在下去。

关键词:美国大陪审团 种类与功能 运行及审理程序

2014年8月9日,美国密苏里州的弗格森(Ferguson)市发生了一起枪击案,一名白人警察纳伦·威尔逊(Narren Wilson)开枪射杀了未携带武器的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Micheal Brown)。此后,经过三个多月的漫长调查和审理,最终于2014年11月25日,由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向外界公布大陪审团的裁定:不对涉案警官进行起诉,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警官实施了犯罪行为。裁定公布后,再一次引发了美国民众大规模的抗议示威和骚乱,一些建筑物被砸被烧,商店遭到洗劫,很多人在冲突中被警方逮捕。抗议示威和骚乱波及华盛顿、芝加哥、纽约、奥克兰、费城等全美上百个城市。[2]一时间,美国大陪审团——这个看似陌生的制度——又重新回到了公众视野。

其实,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分为两类: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两者在功能定位、人员构成和运作方式等方面有显著的差异。首先,大陪审团一般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主要负责审查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在涉及有组织犯罪、官员涉嫌腐败等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而小陪审团既可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小陪审团主要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次,两者的人员构成不同。一般而言,联邦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任期18个月。但也不绝对,各州对大陪审团任期都有自己的规定,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4年不等。比如,“弗格森案”所在的密苏里州就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由12人构成,任期6个月。联邦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临时召集,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最后,两者的运作方式也有根本的不同。大陪审团采取秘密、不公开、非抗辩的方式审查案件,仅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调查和取证;而小陪审团则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举证和总结辩论后,依据法官指示的证据标准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3]

小陪审团就是我们平日里熟知的“陪审团”,一般人都不会陌生,相关的影视剧和著述已是汗牛充栋,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将着重从历史、人员构成、运行程序和挑战等方面再现一个真实的美国大陪审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