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方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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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东方社会及发展前的历史方法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用历史方法理论对古代社会、农村公社做了最后的说明。“‘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赋予它强大的生命力,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但是,同样明显,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1]什么是农业公社的二重性:摆脱血缘亲属关系束缚的公有制与私有制同时存在。这种二重性与生产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功能关系,造成了历史的不同道路。“在古代和现代的西欧的历史运动中,农业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但这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业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呢?绝对不是的。”[2]农业公社走什么样的道路,或者东方社会走什么样的道路,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1.东方社会的历史环境

黑格尔、费尔巴哈、斯密、孟德斯鸠、毛勒等人都研究过东方社会,有的甚至将东、西方进行了比较。这些研究由于所依据的材料零星、不充分,成果是表面而非本质的,不可能对东方社会形态做出正确的判断。[3]马克思起初关注东方社会时,获得的也是这类材料。“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4],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哑谜”。正式地研究东方社会早中期起因于马克思遇到了资产阶级社会起源的难题,在马克思晚年则遇到了俄国农村公社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问题。通过对东方社会的研究,马克思获得了历史辩证法的实证,形成了社会逻辑与历史方法的统一、普遍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等。

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东方社会的结构主要是以公有制为存在形式与演变过程。

马克思在阅读了老弗朗索瓦·贝尔尼埃的《大莫卧儿等国游记》之后,在1853年6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贝尔尼埃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5]在这里,可以看出公有制是东方社会的原初生产方式,所有制(最初的分工形式)则是一把解开东方社会秘密的“钥匙”。但是,马克思是否要研究一种纯而又纯的原始公社与原始公有制[6]呢。这并不是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的目的,或者至少不是马克思最初研究东方社会的目的。因为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出版之前,马克思并不知道资产阶级社会以前还存在过“原始社会”,后来马克思将原始社会称为原生形态的社会。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是需要尽可能地找出公社中的公有制是现实地存在过,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时序关系。之所以这样做,马克思是要找到资产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逻辑。后来,马克思还将这把钥匙进行了修锉,“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遇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7]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摘选》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里,马克思第一部分讲的是农业公社的起源及其各种派生和再生形式,农业公社[8]并不是原始社会的最初形式[9],而是一种过渡形式,其各种派生和再生形式则更加脱离了原始社会的最初状态。如,“‘亚细亚社会’不是一个真正的阶级社会,而是介于原始的无阶级社会和最初的以阶级为基础的社会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10]后一部分则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历史过程及其特征,这表明马克思是想通过“从前”思索来论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为什么要论证这一问题呢?原因在于马克思要研究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细胞”——商品是如何出现,商品包含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商品中的“价值”问题。因而,马克思研究公有制是希望获知公有制是不是静态的,或如何演化成其他类型所有制的。不这样,马克思是无法以那种纯粹的公有制来说清私有制的产生的,尽管摩尔根最后提供了这种资料。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较早的原始公社,之后脱离一定血缘关系形成的最初的农业公社成为最早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些都可以看成原生的公有制的生产方式。除了研究社会的原生形态之外,由于考古学的进步与当代对次生形态研究资料的增多,马克思能够获得更多资料研究社会次生的、再生的形式。1881年2月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马克思写道:“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11]在这些原生的、次生的、再生的形式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东西:公有制。

从公有制的生产方式出发,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考察了一类历史形态的四种次生的公社所有制形式:斯拉夫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次生形态是独立地发展出来的,不具有顺序性。如,“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是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中产生出来的。在这里,它是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决不是从亚洲现成地输入的东西”。[12]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属于西方式的次生形式,二者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继承性关系[13];斯拉夫的、亚细亚的属于东方式的次生形式。古代的解体产生了奴隶制,日耳曼的解体产生了农奴制,斯拉夫的经徭役制向农奴制转化,只有亚细亚的由于缺乏私有制、缺少战争的环境而长期延续下来。[14]从而,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尤其是16~19世纪之前的东方社会时,主要研究亚细亚的形式。除了地域范围有广狭之外,“古代亚细亚”和“古代东方”的基本特点和实质是一致的。[15]那么,四种次生的公社所有制形式的差异表现如何:从土地与财产公有性和个人与公社关系来看,亚细亚社会形态最强,古代社会形态次之,日耳曼社会形态最弱[16],而斯拉夫的形式则为“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17]。这表明斯拉夫的与其他三种形式在所有制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何顺果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和私人占有,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和个人占有,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和个人私有。[18]张奎良则认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国家所有、公社占有、私人使用,如俄国、印度、中国的土地制度;古代的所有制是国家和公社公有,私人也有自己的财产,如罗马奴隶制城邦;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私有制成分较高[19],奴隶转化为农民,公社成为形式,如欧洲占统治地位的农奴制。[20]无论怎么区分,它们之间的另一个共同点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21]

“‘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类型。”[22]“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23]农业公社既是最新也是最后的原生态的残余,马克思时代的俄国的农村公社就属于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印度、中国的农业公社(马克思称为“村社”)则已经成为真正的次生形态。关于村社,“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24]只不过,这种原始形式已经不占“村社”的主要部分,私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成为主要部分。

2.东方社会发展前的历史方法

马克思在19世纪70~80年代对非欧洲地区[25]农业公社生产方式及其土地所有制进行的研究表明,这些地方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基本特征有:土地所有制公有和私有相统一,公社全体成员均等地享用公社不动产,土地经常均等、定期、反复地进行分配,土地的国家最高所有权,等等。谢霖认为,这些生产方式正是亚细亚生产方式。[26]这种亚细亚生产方式同样具有多样性,对历史运动起到的作用有强有弱。俄国是农奴制下的公社,印度是普遍奴隶制下的公社,中国则更为复杂,从普遍奴隶制到普遍专制。

然而,东方社会所存在的农业公社结构趋于瓦解,或受到专制政府的控制原有的村社公有成为国家所有。这里到处都盛行土地共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的三位一体。[27]

在生产与交往方面,农业公社生产落后,依赖于专制政府并受到专制政府的控制。

在许多东方国家中,是极为落后的农业生产生活,农民彼此之间处在隔绝状态中,因为隔绝,因为地广,农民没有修建大规模水利工程的能力与思维,发展农业生产的工程最后不得不由政府来承担。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写道,“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8]此种情况在政治上容易形成“中央集权的政府”和“专制制度”。这也是东方村社公有制与专制制度合成一体的前提。公社成为东方专制赖以建立的牢固基础。

因生产环境,集权与专制制度形成,而后这种集权与专制制度反过来对农业公社形成了控制,控制的基本手段就是将土地变为国家公有,而不是原有的村社公有。“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9]这种公有制不是群体公有,而是国家公有。“俄国农民手中的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30]或者说,俄国农民从来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公社也没有,尽管公社拥有分配土地的权力。俄国农村公社实为贵族庄园的基础。在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通过暴力垄断土地。如果说,最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31]是建立在土地和财产的公有制条件下,土地与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那么在国家建立之后,公社的公有制转变成了国家的公有制,土地财产成为君主一人形式的专制国家集体所有。大莫卧儿“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32]这一转变进而使公社的生产方式成为普遍奴隶制或农奴制[33]的公有制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从而表现为“东方普遍奴隶制”或称“家内奴隶制”。[34]

在公社趋于瓦解的时期,公社生产更是遭到来自各种势力的压迫,公社不断缩小,无论是在人口还是土地方面。“国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由于国家的财政搜刮而被削弱得一筹莫展的公社,成了商业、地产、高利贷随意剥削的任人摆布的对象。这种外来的压迫激发了公社内部原来已经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并加速了公社的各种瓦解因素的发展。”[35]

在分工与联合方面,村社内部分工,商品经济几无,由于隔绝难以形成联合。“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自给自足,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36]

旧的社会形式与分工形式能够在公社长期存在,能够较为顽固地生存,在于公社本身的分工与隔绝的关系。农村公社自身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这就表现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实质及其内在矛盾。[37]一个公社就是一个独立体,公社之间彼此是孤立的、隔绝的。生产什么在公社内部,如何分工也在公社内部。一个铁匠、一个理发师、一座磨坊、一个牧师、一个银匠等专职人员成为一个公社里劳动者的主要活动范围与活动对象。农村公社内部的这种生产与生产模式决定了它不可能壮大。同时,随着普遍奴隶制与农奴制的出现,这种分工进一步被限制。“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38]个人与土地一起成为生产资料。

“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类型的公社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地方,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就使一种或多或少集权的专制制度凌驾于公社之上。”[39]公社之间的隔绝造成东方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人视界狭隘、小富即安,失去创新精神。同时,也导致分工与联合的功能关系抑制生产与交往的功能关系。如马克思曾经提到货币在公社中的非重要性,“可以说,有一些十分发展的、但在历史上还不成熟的社会形式,其中有最高级的经济形式,如协作、发达的分工等等,却不存在任何货币,秘鲁就是一个例子。就在斯拉夫公社中,货币以及作为货币的条件的交换,也不是或者很少是出现在各个公社内部,而是出现在它们的边界上,出现在与其他公社的交往中,因此,把同一公社内部的交换当做原始构成因素,是完全错误的”。[40]东方专制进一步加强了这种状态,并通过迷信权威使人们满足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局面。“它们使人屈服于外界环境,而不是把人提高为环境的主宰。”[41]专制是东方社会发展缓慢的首要原因,而分工的欠缺所导致的外界的零需求则是东方社会不能正常走向资产阶级社会的前提。

从上述的论述来看,东方社会可能是从原始公社派生出来自成社会规律的一类文明支系。东方社会就是东方社会,不是西方奴隶社会形态的次生形式,也不是西方社会光芒下的次生品。这表明,历史上独立的“社会形态”的类型是有限的而“生产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研究改变了早期认为的“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类观点,同时,也形成了社会形式多线性改变的观念。“东方从属于西方”只是非常狭隘的观念。

当然,马克思最后对东方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与农村公社进行了批判,认为“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