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与地方治理:欧洲和中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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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社会文化因素

目前关于环境保护主流化的现有文献对系统性因素的关注十分有限,例如关注在市民社会组织参与政策设计时宪政的作用。这里的“宪政”描述了政策设计时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和流程以及互动机制。这是一个奇怪的疏忽,Thiel(2014:290)在研究中指出了环境治理的重新调整是如何可能的:“行动者将其利益带到谈判中的可能性……是由宪法决定的”(see also Chaney,2014)。他补充道,“迄今为止,对(环境)治理的大规模重新调整何以可能的解释尤为偏颇,且未考虑宪法规则的作用。”新制度主义文献(cf.Peters,2012)提供了弥补这一研究空白的潜力。然而,即使是新制度主义的环境政策文献,也倾向于以牺牲中上层政府为代价,给予国家和超国家层面特权(see,for example,Buhr et al.,2012)。

另一个系统性议题是,非透明的宪法安排是如何削弱政府问责制的(Bingham Powell,1989)。为了防止问责制力度被削弱,有效的监测和监管显得十分必要(Richards et al.,2000;Percival and Schroeder,2009)。然而,规章制度的研究者们认为在特定的政治体系中,党派力量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一党制可能会导致一些人质疑规章制度对于政府的独立性:“政府、企业和环境组织团体之间的不信任……将努力偏离理想的环保结果”(Fiorino,2006:7)。正如环境保护主流化理论预测的那样,这种公正性感知的落差可能会降低市民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

另一个系统性因素与特定政治中的社会资本和公民行动主义有关(cf.Putnam et al.,1993;Putnam,2000)。Shutkin(2000:77,emphasis added)观察到,“没有强大的社会资本储备,社区就没有能力评估、监测和阻止环境危害。事实上,没有人关心社区。”近几十年来,有关改变公众环境态度的文献不断涌现(van Liere and Dunlap,1980;Tranter,2014)。有研究描述了人们的环境观是如何由一系列包括正规教育(Pooley and O'Connor,2000)以及社会心理属性(如世界观、意识形态和社会化)(Dietz et al.,1998)在内的复杂因素塑造的。反过来,这些因素会影响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主流化的意愿。

一个充满活力和参与积极性高涨的市民社会是环境保护主流化政治愿景的核心。例如,“我们认识到,人们有机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未来、参与到决策中来、表达他们对环境的关心是非常重要的……(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具体而迫切的行动。”这一目标只有在公民、政府、市民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广泛联盟下才能实现。为了实现我们现在和子孙后代想要的未来,需要各阶层人士的共同努力。然而,van Laerhoven(2014:91)发现,环境保护主流化文献中有一个关键的缺陷,该缺陷验证了当前对中观层面关注的正确性:“社会资本和学习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参与式治理才能出现?这是我们需要探索的……对于那些想通过推动民主分权议程来实现良性治理的人来说,在市民社会投入精力似乎是一个万无一失的选择。”

综上所述,通过文献回顾发现,现有文献中存在着具有研究意义的空白,例如市民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主流化的中观经验以及民主国家盛行的选举制度对外源群体参与环境保护主流化行为的形塑路径。下文讨论将对以上研究问题做经验性阐释。下面将先就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做简要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