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体制群体:“自理口粮”户籍身份的结构化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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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题提出

1.1.1 “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总体性社会特征,这种社会结构是以国家极强、社会极弱、国家全面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为特征的。在这种社会结构的作用下,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具有一定自由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表现为国家完全取代了社会。这种社会结构的形成,需要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国家对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全面垄断,使国家成为向其社会成员提供资源与机会的唯一源泉;二是对独立的社会力量或加以打击和取缔,或将其吸纳到国家的制度框架中来,使其成为国家制度框架的一部分;三是建立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总体性组织,从而实现全部社会生活的高度组织化,在中国表现为城市中的“单位”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4]在这种总体性社会结构中,户籍制度的作用尤为明显。通过户籍制度,国家将整个社会区隔成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并赋予其成员不同的资源和机会;通过户籍制度,实现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并通过城市中的“单位”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高度组织化。也就是在户籍制度的作用下,这种总体性社会被制度性区隔为一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在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要想进入国家所控制的活动空间并获得接近国家配置的资源的途径,必须完成两个步骤:一是获得农村或城市户口,以明确自己的身份,并由此确定接近国家控制的资源和活动空间的具体形式;二是在获得户口和相应的身份成为城市人或农村人之后,要成为总体性体制中的两种基本组织之一的成员,即或者成为人民公社的一个社员,或者成为城市单位中的一分子。[5]只有在上述两个步骤全部完成以后,个体才被纳入这种社会体制,才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成员,即成为我们所谓的“体制内”成员。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个体只有成为“体制内”成员,才有资格享受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在农村,只有成为集体组织成员,个体才有参加公社中的集体劳动的权利,才能获得从公社获得生存资源的权利,以及获得自留地的权利。在城市,只有获得城市户口,才能拥有就业的权利,同时才有资格享受公有住房、子女就学和就业、公费医疗、粮食和稀缺的副食品的定量供应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在此基础上,我国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身份制社会,整个社会成员被划分成农民和市民两大身份类别。

然而,以“大包干”为起点的改革开放极大地冲击了这种社会结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开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国家失去了为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唯一源泉的垄断地位,即“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6]二是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体制内外的分化,中国的社会阶层出现新的分化与整合,出现了“身份+契约”的“两栖人”现象。因身份的差异,“两栖人”中又有“城乡两栖人”和“官商两栖人”之分,这是阶层分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身份两种职业”或“一种职业两种身份”、具有两种阶层属性或兼跨体制内外的社会现象;[7]三是中国社会的身份类别划分标准发生剧变,一种新的、具有自致性和可变性的、以职业身份为标志的身份系列正在逐渐取代以往的城乡各种身份系列,但在当前呈现一幅新旧身份系列并存、交融与交叉错位的复杂图景。身份类别的松动为社会结构的变迁松了绑,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表现为维系原有城乡居民身份系列的前提条件的日益减弱,这势必导致这一身份界限本身的模糊和松动,在城乡流动中,原有身份与新职业及新居住地的矛盾,导致了大批边缘人及大量边缘群体的产生。[8]

“两栖人”现象和边缘人群的产生,实质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社会成员跨体制流动的结果。“自理口粮”户籍制度的出现就是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化复苏背景下由农村社会体制向城市社会体制流动的产物。

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农村结束了集体化的时代,农村的人民公社开始解体,开始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中国农村开始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开始松动,中断的城市化进程亦开始复苏。一些地方政府为满足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的需求,充盈城市工业生产的劳动力空缺,开始放松农民向城市迁移的限制,虽然这种限制是临时性的。城市化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开发了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也产生更多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一些不安分或者不甘现状、善于把握形势和机会的农民开始向城市流动,他们或进城做临时工,或在城郊承包菜地,成为租种菜地的菜农。这部分人的涌进补充了城市发展所缺乏的劳动力,活跃了城市经济,方便了城市市民生活。但是,当时的户籍制度并不适应流动人群,所以如何解决这一群体的身份问题在当时存在很大的难题,由此带来了其他一系列生活困难和其他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9]从这个政策可以看出,要获得这种户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城镇务工、经商或办服务业;二是在城镇要有固定住所;三是粮食自理。其户口的性质是“非农业”。当时的学术界对这一户籍政策的颁布表示了肯定,认为《通知》是“解放以来引导农村人口迁移最为积极和明确的方针政策”[10]。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以“自理口粮”和自筹资金的方式进入城镇定居落户,转为非农户口,是“中国农村人口转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件新事,也是‘农转非’问题上户籍制度的一大重要改革”[11]。这一户籍群体的出现,突破了我国户籍制度长期采用的二元结构模式,把全国总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类,其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享有由国家提供的平价商品粮等待遇。

这一文件的颁布,突破了原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界限,在原有农村和城市两大体制之外,出现了一个跨体制的身份群体——“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自理口粮”户口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转人不转粮”、不享受国家供应粮、由自己解决口粮的一种特殊的户口类型,这是当时国务院为解决进城农民的实际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户口政策。当时农业户有地,非农业户有粮本,“自理口粮”户口就是介于农业和非农之间的一种跨体制的户籍类型。朱宝树通过对上海市郊7个镇1057个样本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一户籍群体的出现使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落户的过程中出现了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由离土不离乡向离土又离乡的渐进推移,突破了离土不离乡的传统模式;二是由“统包式”[12]的“农转非”向“自理式”的“农转非”推进,标志着中国的“农转非”突破了“统包式”的传统模式;三是由限制性迁移向引导性迁移推进,突破了过去仅由政府部门进行严格限制性调控的传统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引入了农民自我调节和一定程度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向引导性迁移转变提供了有利因素。[13]

作为跨体制的产物,“自理口粮”身份群体一开始就被视为一种“另类身份”。1988年11月23日的《农民日报》上有文章指出,这一群体是“城市中的农民”“因为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是……社会地位很低,没有房子,也不享受粮食供应待遇,缺乏劳动保障,因此是二等公民”。1989年5月11日的《农民日报》上有文章认为,这一群体是“第三类公民”“他们脱离农民行列而成了城里人,但是他们的户口还不是真正的城市户口”。

这类户口虽然在人口统计意义上是“非农业人口”,但他们与其他非农业户口的人口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自理口粮”的“农转非”虽然体现着户籍改革的方向,也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和遵从,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无视这两类“非农业”人口共同居住在同一城镇社区却享受不尽相同的待遇这一客观存在的矛盾。“《通知》实施以来,中国的户口‘农转非’事实上已形成了‘双轨制’。相当数量的农民是怀着期望得到城镇居民高于农村的某些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障心理而进城镇落户的。但他们面临的现实是,在很多方面得不到一般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14]“自理口粮”户口给当时的农民流动人口带来的更多是象征性的好处,从实际获得的层面来看并没有多少实际价值。这种户口类型在形式上使得一些农民具有打破对土地的依赖离开土地并进入城市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理口粮”户口并不同于“农转非”。这类户口持有者没有资格获得国家相应补贴的福利,进入城市以后一切生活费用自理,而且他们要想获得这种户口,前提是必须放弃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他们也不能把这种户口转到其他城镇,特别是行政地位比所在城镇更高的城市。如果他们想要彻底迁移到城市,或者把户口转为真正意义上的非农业户口,仍然需要办理与常规“农转非”相同的手续。“20世纪80年代,这类户口对一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农转非渠道对他们来说是关闭的。到1988年,这种新户口类型的总人口达到400万。[15]不过,随着1980年代末有了获得‘城市’户口的新机会,‘自理口粮’户口失去了它的吸引力。到1990年代初,这项政策被废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