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体制群体:“自理口粮”户籍身份的结构化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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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何为“身份”

3.1.1 关于“身份”

“身份”是一个古老而熟悉的词语,它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同时,不同的学科对于身份的探讨有不同的侧重点。法学把身份和社会地位联系起来,认为身份是可以通过“公开实施的权利和义务、有资格或无资格得到区分,这些要素不仅与地位相关,而且与它在社会中的功能相关”“法律地位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是去做某事或让别人给自己做某事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实际上是法律所认可的行为”。[4]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研究身份,则是在“概括和综合具体科学的基础上,主要关注人们的社会身份或地位应该是什么样子,即合意的或可欲的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是什么样子的,建构这种身份或地位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等等”[5]

社会学关于身份的经典定义是由拉尔夫·林顿于1936年提出的:“身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李强通过“归纳不同的社会学家对于身份的不同解释,主要有以下含义:在社会上的位置;在等级制度中的位置;一种继承来的社会地位;任何一种用客观的特点(如职业、收入等)测量的地位、声望、权利与义务的集合”[6]

查尔斯·蒂利将身份看作“个人意识的特点:你如何认识你自己”。他在《身份、边界与社会联系》一书中总结了关于“身份”的9个观点。

(1)身份处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你-我和我们-他们。

(2)严格地讲,每个个体、团体或社会场所都有像它与其他个人、团体或社会场所的关系一样多的身份。

(3)相同的个人、团体和社会场所,当他们从一种关系向另一种关系转变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一种身份向另一种身份转变。

(4)每一个政治过程都包含着身份的声明,包括我们-他们边界的定义。

(5)这种声明总是涉及有关不平等的诉求——我们的优先性、我们的次要性、他们的不公平优势等。

(6)但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过程影响哪种身份更加突出、哪种身份维持从属地位以及不同的身份如何频繁地发挥作用。

(7)政治制度包含某些身份(如“公民”或“妇女”),并且强化那些身份建立其上的关系。

(8)争取某个政治制度的斗争以及政治制度内部的斗争通常都涉及以下诉求的冲突:什么政治身份具有公共地位、谁有权利或有义务声明那些身份以及隶属于某个身份的权利或义务有哪些。

(9)所有这些过程都有现象学的成分和影响,但是个人、团体和社会场所之间的互换——包括政治目的——产生了身份表达的一律性,这种一律性盛行于某个特定的人群。[7]

从社会学的角度最早、最为系统地阐述身份(status)、身份群体(status group)概念的当属马克斯·韦伯。他认为,“身份”指的是在社会声望方面可以有效地得到的肯定或否定的特权,它建立在以下的一种或数种因素基础之上:①生活方式;②正式教育过程,包括实际经验的训练或理性的训练,且与此相对应的生活方式;③因出身或职业而获得的声望。[8]韦伯认为,身份与阶级不同,阶级是由客观经济指标决定的分层体系,而身份是由主观社会评价决定的。韦伯身份概念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强调身份是主观社会评价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强调身份有客观生活方式、教育、职业、出身作为基础。身份制就是建立在上述身份基础上的一套由法律、法规、规范认可的制度体系。[9]

吉登斯从“社会定位”的角度理解“身份”。他认为,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人为主体的活动,而人的所有的社会活动都需要一个“社会定位”的过程。这种“社会定位”是关系性的,社会定位在结构上是作为表意、支配和合法化过程的特定交织关系构成,这又涉及行动者的类型化问题。一种社会定位需要在某个社会关系网中指定一个人的确切“身份”,这一身份就成了某种类别,伴有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约束。[10]至于如何定义“定位过程”,吉登斯说道:“把它理解成某种身份,它同时蕴含着一系列特定的(无论其范围多么宽泛)特权与责任,被赋予该身份的行动者(或该位置的在任者)会充分利用或执行这些东西:它们构成了与此相连的角色规定。”[11]吉登斯继续论述:“互动须依赖个体在活动的时空情境中的‘定位过程’;而社会关系则关注个体在符号范畴和纽带所构成的‘社会空间’中的‘定位过程’。社会定位的有关规则一般是具体规定了某一特定社会范畴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12]从这些论述中我们知道,吉登斯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身份的内涵,认为确定身份的过程就是一种“社会定位”的过程。

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 梅因明确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3]在这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演进中,身份的含义大多与等级、地位、特权等概念密切相连,带有不平等、不流动的意味。马克斯·韦伯亦是从这个意义上使用“身份”这一概念的。韦伯指出:“西方的家士(其社会荣誉有赖于支配者之恩典),与出身‘乡绅阶级’的英国绅士(其社会荣誉乃得自于本身之独立自主的望族资格),皆为一种独特的、人格与身份之尊严感的担纲者,此一尊严感乃是基于个人之‘荣誉’,而非仅凭官职而来的威望。”[14]从该论述可以看出,韦伯将“身份”一词用于表达一种历史事实,“特指贵族、皇族、嗣位继承等地位不可更改的现象”[15]

保罗·吉尔特从工具性的视角分析“身份”的理论意涵。他指出,“作为一个概念,‘身份’已被置于一系列急迫的理论论争和政治问题的核心地位”,身份不是某种客观条件的天然限定,同时也不是某种主观幻觉支配下的随意构设,身份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是一种“被环境所激发的认识和被认识所促动而表达在一定环境中的互动行为”。作为分析工具,身份这一概念是“一种在我们对世界的主体性的经验与这种微妙的主体性由以构成的文化历史设定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方式”[16]

斯特瑞克被认为是认同身份理论(identity theory)的创建者,他认为每个个体在社会中扮演各种不同角色,因而会把自己所承担的各种不同角色内化为不同角色所具备的身份,每个个体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的多少决定其在社会中拥有多少相应的身份,这些所有身份整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个体整个自我,而正是在这各种身份认同的过程中个体的自我才得以体现出来。[17]斯特茨对于身份的界定与斯特瑞克保持惊人的一致,他认为“身份是由一系列的自我观点组成,这些自我观点是在特定的群体或角色中,通过自我归类或认同基础上形成的”[18]

身份也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如果这些理由发生了变化,社会成员的忠诚和归属就会发生变化,一些权利、责任就会被排除在行为效法之外,人们就开始尝试新的行动规则。所有这些方面都隐含在对社会身份的认识当中,被社会成员接受、承认、效法和对他人的行为形成期待。”[19]

身份是与性别、职业、国籍、民族等个体特性和社会特性联系在一起的,既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方面,也具有私人性(个体性)的方面。换言之,身份涉及个人与其生活的外在社会环境之间的关联方式,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一是社会对个人的地位和行为方式的界定,身份具有社会性,个人是在与他人的对照和互动中进行自我确认的;二是个人对社会性身份的自我认知,即自我的客体化,即“自我评价”的过程。身份对文化学和政治学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身份的形成和维系往往与一个诸如国家等政治单位或者民族等文化单位紧密相连,这就产生了政治身份和文化身份。[20]

最后,身份是人类社会最初形成的最基本要素,身份及其相应的行为规则使社会井然有序,形成“有机的”社会结构体系。通过对对方的身份认定,个体之间的关系得以确定。我们最初的社会关系、最初的社会角色、最初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群体都是通过身份认同过程来实现的。在现代意义上,身份一词本身是指个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标识、位置及其社会属性,包括三个方面的意义:作为社会体系中标识个体成员的社会定位标志、个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属性以及表明社会位置。总之,身份是社会构成体系的一种最小单元。[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