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的重大成果
——一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是美好生活的支撑,依法行政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创了全国省级层面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的先河,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的重大成果,《条例》在推动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历史进程中,将发挥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
《国务院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专门支持贵州发展的第一份文件,这个因“贵州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而出台的国家战略部署,在空间布局中提出把贵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战略任务,贵州省按照国发2号文件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利,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推动民族地区后发赶超、改善民族地区民生问题、推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五个示范目标,把“民族团结和睦指数”列入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小康程度的监测。2014年,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第七次民族工作联席会议上,对示范区建设提出了“在民族团结、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工作创新”三个示范要求。贵州建设示范区的“八个示范”内容,始终把民族地区发展立于全省大局的突出位置,并相应制定了差别化政策和办法。
贵州以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为纲,确定了“示范工作”和“政策支持”共64项目标责任,创造性地首次将64项目标责任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专项工作部署,采取措施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出抓好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和政策措施的支持,切实加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的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形成了上下联动、凝聚力量、共创共建的格局。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后,贵州省将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上升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层面,把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示范区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条例》是处理好开拓创新和依法行政关系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工作创新。
随着《条例》的实施,《条例》将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上升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对全社会各个方面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明确和规范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我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大举措,更是为全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大局做了积极示范,是丰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制度创新。《条例》将为推动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和谐贵州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助推贵州的历史性跨越发展。
(《贵州民族报》2015年5月,合作者:杜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