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