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导致激情杀人 情有可原从轻辩护——段某某故意杀人案
杨 昕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27日深夜,宁夏某市某区个体店主王某某被人残忍地杀害在自家的五金店里,公安机关很快查明,凶手竟然是死者的妻子段某某 ——一个50多岁的懦弱胆小的女人。为什么这样一个懦弱、沉默寡言的女人竟是命案真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发现这起案件是因为被告人长期遭受丈夫对其精神和肉体的折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激情杀人案件。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量刑的问题。
【律师辩护观点】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目无国家法纪,因家庭琐事,用铁锤将被害人打死,犯罪情节恶劣,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直至死刑。
律师的辩护观点:段某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案发后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虽罪无可赦,但情有可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适用有期徒刑处罚,理由如下:
(一)不幸的婚姻家庭导致被告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988年,段某某在河南郸城农村老家与前夫离婚,离婚时她已经33岁,半年后经人介绍又嫁给了受害人王某某。 王某某与段某某同岁,由于家境十分贫寒,34岁才经人介绍娶了段某某。 当时王某某借了200元钱将段某某娶进家,一桌酒席都未办两人便成了亲。婚后一个月,夫妇二人离开河南老家来到银川。王某某做点小买卖,第二年生了儿子王某光,此后王某某在家带孩子,靠段某某捡破烂维持生活。 虽然日子过得艰辛,但夫妇俩生活得还比较平静,家庭的经济来源基本上是靠段某某。
律师会见时,被告人段某某反映王某某对其精神、肉体折磨长达4年多时间。
1.精神折磨。
随着经济条件稍稍好转,2002年王某夫妇俩开了一个五金日杂店。段某某一天学没上过,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只能在家里照看店面,她每天大概能卖10元左右的零星商品。五金店生意基本上都是向外供货,进货、供货、记账都是丈夫王某某全面料理,王某某越来越觉得段某某没文化、不中用,开始看不起段某某。 本来就脾气暴躁、做事霸道的王某某回到家中总是没事找事,且经常酗酒(有时一天喝两场),酒后常常是污言秽语辱骂段某某。 孩子王某光讲,他上初中的时候,家里的情况越来越糟糕,他感觉从他记事起从来就没有摆脱过那种压抑的感觉。 在孩子的记忆中,父亲总是板着脸,经常喝酒,但父亲不像别人喝多了就回家睡觉,而是越喝越精神,回到家还没事找事,总要骂几句人才能泻火。如果家人反抗,他就会拿出农药让全家人一起喝(家里经营着农药),父亲酒后的状态就像失去理智的酒疯子。 段某某每天待在非常狭小拥挤的日杂店不敢随便出门,如果王某某一个电话打来段某某不在店里,王某某回到家中就骂个不停。 长期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段某某的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恐惧、压抑、害怕经常充斥着段某某的心。王某光回忆说,家里天天过着鸡犬不宁的日子,母亲的精神状态越发地不对劲,经常行为异常,比如半夜打110说自己喝农药了,或者跑出去。 有一次光着脚跑出去,当儿子找到她的时候,发现母亲神经兮兮的,以至于孩子不知所措,感觉母亲出现了疯疯癫癫的状态。
2.肉体折磨。
据段某某讲,王某某经常看黄色录像,学着黄色录像中的一些行为要求段某某满足他。 王某某经常给她的阴道放一些性药,每次她疼痛难忍,而王某某根本不顾她的感受。(段某某怀疑丈夫在其阴道里放了鼠药,她将从裤头上取下的残留物给小狗吃,小狗出现口流白沫的症状)段某某还反映,王某某经常在她的饭和饮料中放泻药,以致她经常一天十几次地拉肚子 。
长期的精神、肉体折磨使得段某某多病缠身,如慢性胃炎、结肠炎、胆囊炎、高血压。案发当天,她刚从个体医生魏某某的诊所吊针回来。律师通过魏大夫了解情况,魏大夫证实案发当天段某某在其诊所看过病,且怀疑段某某有神经病。(律师接触段某某时间短,其儿子以及经常为段某某看病的医生都提到了段某某可能有精神病,律师申请法庭考虑对段某某作精神病鉴定,被法庭拒绝。)
3月27日这天中午,受害人王某某回到家再次耍酒疯。 他把儿子骂出家门后,将正在经营的日杂店关门,然后来到刚刚打完吊针回家睡在床上的段某某床边,从床上拽起段某某,逼段某某喝农药。段某某被拽下床趴在地上,王某某拧开农药瓶企图灌段某某喝药,由于王某某已经喝得烂醉如泥,农药被王某某倒在段某某的头发上。 王某某喝酒太多,又从里屋来到隔壁的日杂店,躺在沙发上便睡着了。长期受丈夫王某某折磨的段某某害怕丈夫醒后再逼她喝农药,此时失去了理智的段某某拿起店铺里的铁锤砸向王某某的致命部位。
(二)受害人王某某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从侦查卷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王某某经常耍酒疯,王某某的儿子不愿在家待,儿子的同学也不敢到其家里去。案发当天王某某再次酒醉回家,并对体弱多病躺在床上的段某某实施下毒行为,逼段某某喝农药。 由于受害人喝酒太多,醉在沙发上, (尸检报告反映王某某胃被切开后闻及浓烈酒味),长期压抑、害怕的被告人段某某失去理智,顺手拿起了店里的铁锤打死了受害人。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导火索。如果不是他经常欺辱折磨被告,不是他经常耍酒疯,不是他在案发当天逼被告人喝农药,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件。因此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有着直接的责任,在这起案件的发生中是有过错的。由于被害人长期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了被告人采取过激的错误行为去保护自己,结果其行为触犯了法律。
(三)请求法庭对段某某适用有期徒刑
1.段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对段某某量刑时给以充分的考虑。
2.受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有明显的过错,量刑时可以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
【审理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段某某15年有期徒刑。
【办案心得】
案件发生当天,段某某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案件很快侦破。会见段某某的过程中,律师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但侦查卷宗中找不到段某某如何遭到受害人蹂躏与家暴的证据。律师注意到卷宗中有对被告人19岁儿子的询问笔录,孩子一直生活在父母身边,对母亲是否长期受到父亲的虐待与家暴一定很清楚。为此,律师将这个少年找来了解细节。 父亲刚被母亲杀害,母亲已被关押,律师再三问话和启发,但在律师面前,这个19岁的少年几乎不回答律师的问话。 律师发现:这个性格内向的孩子长期生活在这样不健康的家庭氛围中,与其他正常家庭成长的孩子相比,很难沟通,很难交流。 但律师没有放弃取证,他离开办公室,留下这个少年让他坐在自己的电脑桌前,把自己想要说的心里话全部写出来。 一个多小时后,一篇《我想说的心里话》将自己记事起到惨案发生前,父亲和母亲的生活片段清晰地展现在律师面前,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了很好的证言。
律师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官与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最终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4年6月,CCTV12忏悔录节目组在宁夏女子监狱寻找典型案例,段某某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表现良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悔恨深刻,被CCTV12忏悔录节目组当作典型案例录制。 2014年7月20日,CCTV12台录制的《贴身恐怖》专题片在全国播放。
[作者单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