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宁夏的推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广,宁夏的农村改革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兴起,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机制,实行了个人劳动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和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979年,“包产到户”后贺兰县通义公社水稻喜获丰收
宁夏农村改革首先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的宁南山区迈出了第一步,改革的重点是逐步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0月,海原县西安、郑旗两个公社针对各生产队普遍存在着干活“大呼隆”“磨洋工”等问题,进行了在生产队划分作业组的生产责任制改革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79年6月,自治区党委在批转海原县的试点报告中指出,海原县在“解决划分作业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同年底,海原县农村实行作业组的生产队达到50.2%,效果普遍较好。1979年,在固原地委支持下,固原县张易公社尝试了包产到户责任制,到1980年春节前后,全公社13个生产大队、149个生产队中除1个生产队外,全都实行了包产到户责任制,开创了宁夏包产到户的先河。同年,在引黄灌区的贺兰县的四十里店公社也搞了经济作物包产到户、联产奖励责任制,金山公社在牧区搞了养只保养到户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贺兰县委及时总结推广了这些经验。到1980年秋,全县871个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有680个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占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78.1%。这些尝试,被称为宁夏“农村改革的先声”。之后,各地的一些农村,陆续出现了少量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
宁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不断探索、不断突破的过程。针对农村中方兴未艾的各种生产责任制,从1979年初到1984年冬,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中央精神与宁夏实际结合起来,一步步突破各种僵化的思想认识,在调研、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区情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6月和1980年2月,自治区党委、革委会发出《关于当前农村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草案)》和《关于当前农村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修改草案)》,支持各地农村兴起的各种定额管理、小段包工或联产计酬等责任制,提出“个别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也可以实行包工到户”,但是还不允许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7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作出了关于放宽政策以利于群众休养生息、发展生产等方面的5项规定,提出“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群众愿意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应该肯定”。
1980年8月中旬,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到宁夏视察工作,他一再强调要解放思想。当他得知固原县张易公社在宁夏第一个带头搞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后,毫不犹豫地表态支持说,农民干了几十年,饿肚子饿怕了,允许他们试验,允许包产到户。他还说,单干也不都是资本主义,有些活要伙干,有些活要单干,伙干也要有责任制。胡耀邦的讲话,对宁夏农村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张易公社时期生产劳动场景
1980年9月,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纪要中指出:“凡是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当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的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社会主义经济,而不是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这个文件受到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之后,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地(市、县)委书记会议,提出“在山区,不管采取哪一种生产责任制,只要有利于增加生产和收入,都是可行的,不可拘泥于一种形式”。1981年6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批转全区农村工作部部长会议纪要中又指出,川区的长期贫困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应当允许。包产到户在全区迅速扩展。到1981年底,固原地区各县和贺兰县普及了大包干。1982年1月,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后,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普遍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3年1月,中央批转下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文件,高度评价了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3月,自治区党委作出《关于进一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宁夏有着广泛的适应性,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再不要规定哪些地方不可以实行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开,在全区18100个生产队中,99%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99.9%的农户承包经营了81.4%的集体耕地,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分配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原来的“工分制”变成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快速推进,从1983年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政社分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实行了取消人民公社,创造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思想觉悟程度的经营方式,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对广大农民来说具有第二次解放的意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实现了同土地最直接、最紧密的结合,实现了生产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高度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功能,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农民的创造潜力,宁夏农业实现了高速度增长,农村生活发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