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夏检察工作报告
庞立强 韩 冰
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宁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继续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党中央、最高检、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积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一、2020年宁夏检察工作现状
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找准“四个定位”,落实“四大检察”、强化“十大业务”,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职责使命,以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担当新作为,努力为服务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作者简介 庞立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韩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定位
1.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突出政治统领,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党中央、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方向正确,政治立场坚定,检察队伍忠诚可靠。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努力提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1—10月,自治区检察院共向自治区党委、人大报告重大事项(案件)36件次。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检察重大事项向最高检报告制度,就相关案件审查起诉和作出生效判决情况及时报备,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坚持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结合,主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坚守意识形态阵地,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强化政治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会签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相关工作文件2份,并制定了《宁夏检察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切实提高办理国家安全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邪教类案件、网络信息政治谣言案件及涉恐犯罪、“精神传销”案件报备、请示制度,集中管辖制度,提高检察环节涉国家安全舆情处置能力,有效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水平。
3.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涉疫情防控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工作,准确理解把握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加强未审结案件的跟踪指导,做好涉疫案件相关工作经验总结。1—10月,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批捕近30人,起诉近50人,重点查办了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诈骗等犯罪行为,占受理人数的67.2%,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等工作,为复工复产、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各市检察机关均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银川市检察院出台涉疫案件办理工作办法等3项指导意见,重点查办妨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刑事犯罪,办理案件30余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新需求,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认真落实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11条意见”、自治区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14项工作措施,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同等对待、平等保护,严厉打击故意毁财、抢夺、敲诈勒索等侵犯企业合法财产权的犯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侵犯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犯罪,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涉企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严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强化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做好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对侵犯市场经济主体合法产权的典型案件,加大甄别纠错力度,确属冤假错案的一纠到底。同时,坚持对民营经济“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不判处实刑的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020年1—10月,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出普通刑事案件27.1个百分点和6.9个百分点。积极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共排查出2018年以来接收的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60余件,提出纠正意见10余件,均被采纳。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30余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0余人。同时,通过强化监督,有效避免办案人员滥用权力,严防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家的不必要羁押,积极构建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3)服务保障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自治区检察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在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脱贫攻坚事业的工作意见》《宁夏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意见》,明确20条具体措施,努力为先行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银川市检察院也出台23项工作措施,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力先行区建设。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先行区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解决在办理涉黄河滩区湿地乱占、乱采、乱堆、乱放等损害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存在的调查收集证据不便、定损事实不全等问题,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8项工作机制,筑牢三地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同时,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4.积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1)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展现新作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2020年1—10月,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2000余人,起诉6000余人。其中,起诉重罪刑事案件300余人,起诉危害金融安全类犯罪100余人;起诉涉“套路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犯罪30余人,积极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严格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有效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积极践行刑事检察“轻轻、重重”的工作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引领办案机关和社会接受、认同、支持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1—10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3.1%。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成果。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和“六清”行动的安排部署,牢牢扛起政治责任,“一把手”部署推动、办案督办,特别是针对大量进入起诉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坚持大案联办、难案精办、简案快办,提升办案效率,2020年1—10月,共起诉涉嫌黑恶势力犯罪500余人,并积极配合自治区“线索清仓”专项行动,规范核查程序,完善核查流程,建立核查台账,强化督促指导,对涉黑恶案件核结率达到100%,按期完成了“线索清仓”任务。加强办案督导,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召集专家组会议23次,把关案件30余件,现场阅卷、逐案指导办理重大涉黑案件10余件。积极推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同步做好合法财产、合法经营活动保护工作。坚持以点带面,整肃社会乱象,自治区检察院全面梳理金融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难点盲点、乱点乱象,制发“三号检察建议”并宣告送达相关单位,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3)服务保障民生民利体现新成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决惩治扶贫领域及损害农民利益犯罪,建立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成果。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2020年1—10月救助困难群众11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86.3万元。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关怀和司法温度。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共批捕200余人,起诉300余人;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各100余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以帮教回访、心理辅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人员等开展特殊预防20次,开展社会调查57次,开展法治巡讲241次,受众人数16426人,开展法治讲座138次,受众人数56063人,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社会化进程。严格落实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办结答复工作要求,回复率和答复率均达到100%,着力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积极促进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二)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定位
1.做优刑事检察监督
积极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工作追诉违法犯罪、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2020年1—10月,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500余件,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70余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近200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近150件次,已纠正120余件次,提出抗诉近90件,法院同期审结后改变和发回重审近30件。针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问题共提出纠正意见近30件次,已纠正20余件次。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共提出纠正100余人,同期纠正率97.2%;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70余件,同期纠正率87.7%;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20余人,同期纠正率92.5%;对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20余件,同期纠正率82.6%。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近10人,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做强民事检察监督
通过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启动纠错程序,促进审判机关重新审视、自我纠错,共同引领司法进步,维护司法公信。2020年1—10月,对民事生效裁判向法院提出抗诉30余件,法院同期审结改判、调解、发回重审近2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近30件。全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近300件,法院同期采纳率63.6%。全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近300件,法院同期采纳率62.5%。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工作质效,自治区检察院聘请大学知名教授、法学专家、资深律师成立民事诉讼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外脑”准确把握相关专业问题,提高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特别是涉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平,目前已对70余个案件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为提高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3.做实行政检察监督
2020年1—10月,共受理不服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近100件,同比上升86.5%,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共受理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00余件,同比上升523.5%,审结并提出检察建议近90件,同比上升405.9%。共受理行政执行活动违法案件监督100余件,同比上升206.1%,审结并提出检察建议近百件,同比上升181.8%。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理案件10余件,公开听证2件,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坚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定位
1.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2020年1—10月,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00余件,其中民事类立案占2.6%,行政类立案占97.4%。共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900余件,其中发出民事公告近20件,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800余件。通过诉前程序所办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70.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占6.6%;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占4.6%;其他领域占18.5%。共提起公益诉讼近20件,其中法院已判决10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调解结案10件。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银川、固原、中卫三市及同心县、灵武市、沙坡头区人大常委会均通过了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青铜峡市政府采纳青铜峡市检察院工作建议,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和乡镇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2.不断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发现工作机制,拓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共发现“等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0余件,立案近180件,涵盖道路交通安全、危化品管理、文物文化遗产保护、英烈设施保护等多个领域。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公安厅共同建立了“河长+警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中卫市检察院与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内蒙古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固原市检察院与甘肃省平凉市检察院会商签订了《关于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甘宁交通大动脉的意见》,通过加大与相邻省、市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力度,共同助推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更多更好成效。
3.着力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持续巩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并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联手治乱象、合力护资源”专项活动,严厉惩治宁夏土地、矿产、测绘、林草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保护宁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着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针对食药监管部门违规发放证照、市场主体制销质量不合格食品药品等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保障国有财产安全,针对非法侵占国有财产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对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四)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践行者定位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始终对标“五个过硬”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狠抓内部监督和管理,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党的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严格执行最高检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系统内巡视巡察、检务督察,开展好“三个以案”正风活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1—10月,共对2个单位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20余个,并全部当场予以监督纠正。自觉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努力形成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合力。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4名,努力实现检察队伍的自我净化、自我革命。
2.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着力搞好改革“精装修”,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深化和巩固,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促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在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框架下,拟定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精神,修订《宁夏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规定》《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定》及全区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同时,严格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职务与职级并行、员额制检察官动态管理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政策,修订印发《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遴选办法》,制定《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检察官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1—10月,全区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4000余件,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案件占入额院领导办案数的9.5%,同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占列席总人次的40.6%,通过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改革对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作用日益显现。
3.强化自我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准确把握案件管理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流程监控、数据督察、质量评查等工作,实现办案全程留痕、实时预警、动态监控、强制整改,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确保案件质量。坚持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引领,积极构建结果考评与过程监管、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综合考评与个案评查、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立体化业务考评体系,促进考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公开法律文书6118份,重要案件信息559件,程序性信息11852件,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强化公开听证工作,主动参与法治宣传,认真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和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认真办理政协提案2件,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功能,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4.加强基层基础和检察队伍建设
以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强对基层检察院业务、改革、经费保障等指导支持。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专题调研,精准查找基层检察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类研究解决对策。积极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让基层有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抓落实,努力建好建强基层检察院。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伟大的抗疫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抗战精神激励全区检察人员守初心、担使命,引导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增强“四个意识”,在行动中做到“两个维护”。加大青年干部、业务骨干培养力度,组织1036人次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开办9期“检察官讲堂”,围绕检察业务数据管理、检察建议工作等问题对相关检察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定期开展全领域岗位练兵、多层次业务竞赛活动,选拔推荐优秀业务骨干参加高检院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办案指导作用,共印发典型案例12个,并对外公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个、民事检察工作优秀案例24个。用好用足检答网业务交流平台,共提问1013条,解答987条,在学习的基础上鼓励检察人员进一步夯实专业基础,提升业务能力,积极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降低“案-件比”的现实需要。
二、宁夏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在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内外部不稳定因素的叠加聚合,进一步激发了全区检察机关逆行而上,共克时艰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主动融入大局,强化检察服务,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不容忽视的是,检察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应对重大风险挑战以及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需要继续破解难题,改进工作,助推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因新冠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给地方检察服务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引出一系列检察工作以往不易发现的短板和不足,诸如检察信息化发展不能满足数字经济、突发事件对检察保障服务的需求,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契合点把握的还不够准确到位,方法不多,创新不足,服务大局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检察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随着数字经济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产业业态发展带来诸多司法诉求,亟待司法予以回应和保障。但是当前,不少地方检察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发展需求,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还不相适应。另外,“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少捕少押慎诉”等司法理念还未真正完全树立起来,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情形仍旧存在。
(三)全区司法保障风控研判和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对全区发展和安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分析研判还不够及时,风险排查不够全面,风险防控意识和化解能力有待增强,积极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四)检察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平衡,民事行政检察仍旧比较薄弱。基层办案力量不足,特别是民商事、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业办案人才短缺。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尚未达到专业化、高素质的标准和要求,检务保障、检察信息化建设等仍需加强。
三、对进一步加强宁夏检察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21年,在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际,全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更加自觉主动地把履行检察职能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检、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为宁夏“十四五”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服从服务大局,助推高质量发展
准确分析研判党中央、最高检、自治区党委对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担当,自觉主动地将履行检察职能融入“两个大局”,坚持从政治和战略上审视、谋划检察工作,积极参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区、平安宁夏建设,助推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实现“十四五”任务目标贡献检察力量。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举措,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积极维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扎实开展“六清”行动,坚决“打伞破网”,精准“打财断血”,建立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助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二)鼓励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围绕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重大部署,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抓紧推行主动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制度。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人员刑事案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努力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经营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继续抓好涉民营经济“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对已发现但尚未“清理”的案件,要及时跟进,务求实效。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既要纠正应立不立的问题,也要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集中清理、统一管理,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统一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努力创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正确履职,展现检察担当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司法为民价值理念。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肃办理危害市场管理秩序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巩固良性监检关系,增强反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履行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坚持全面适用、依法适用、重点适用的原则,促进繁简分流,减少社会对抗。处理好检侦关系、检法关系、检司关系和检监关系,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其次,强化精准监督意识,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手段开展民事行政监督工作,重点办理司法理念方面具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经验做法,在全区推广适用。积极对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最后,充分履行好通过公益诉讼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社会治理、依法行政的重大职责使命,既要办好“4+1”领域案件,也要积极稳妥探索拓展新领域案件,真正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四)改进服务方式,突出便民利民
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以检察听证等方式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化解矛盾多元格局,建立完善各类诉源治理机制,协调处理各类利益冲突,特别是要把《民法典》平等、自愿、权利保障等立法精神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营造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用好用足用活检察服务中心,做好线上线下联动处理群众诉求工作,严格执行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办结答复的工作要求,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切实增强定纷止争的实际效果。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让律师有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全面正确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确保检察办案公平公正。认真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新渠道、新机制,讲好法律故事,提高普法质效。要坚持不懈地落实高检院一号、四号等检察建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并不断形成自觉,努力形成常态。
(五)深化检察改革,提升监督质效
严格按照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检察权运行体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等“六大体系”,全面落实46项改革任务,切实推进检察职能平衡发展,促发检察工作内生动力,提升检察办案质量,确保法律监督质效。同时,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调整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体系和检察专业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全面推开、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入额院领导既要带头办好案,还要带头参与考评,着力解决好考评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不断完善业绩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努力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切实把降低“案-件比”落实到检察院,把司法责任制落到检察官,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努力在实践中追求、实现司法为民的最佳效果,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
(六)加强自身建设,守护公平正义
加强和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建“三强九严”工程,着力解决党建“灯下黑”问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养组织观念,强化党员意识,永葆政治本色。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从严治检,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成果,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狠抓检察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检察人员能力素质培养,用好业绩考评“指挥棒”,针对重点业务领域、薄弱工作环节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切实提高检察人员司法办案能力水平。立足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需要,深入贯彻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落实好基层检察工作年度专题研究和报告机制,对基础相对薄弱的基层院,要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解决短板弱项,进一步激发谋发展、重自强的内生动力,更好地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并通过服务基层、加强基层、动员基层、依靠基层,夯实检察工作基础,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努力守护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