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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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本定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技术公告(2016)》、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用设计资料及工艺工法、有关省市计价依据及其他相关技术参考资料编制。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上下册)》(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施工降、排水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共二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宁夏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上中下册)》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建筑主体及装饰拆除,零星维修修补等工程项目,按《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及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五、本定额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宁夏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于定额不同而调整。

六、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以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表示。其中:普工113元/工日、技工141元/工日、高级技工169元/工日,是按宁夏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结合定额人工消耗量水平测算取定的。

3.本定额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2.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3.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现场拌和材料配合比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计算,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4.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毎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猎游榉木或橡木、枫木等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可以换算。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8.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9.本定额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采用《宁夏工程造价》(2019年第3期)发布的价格执行。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按相应定额价格确定。

10.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价格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机械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使用费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九、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十、单独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区分不同工程类别分别乘以系数:一类工程1.35、二类工程1.25、三类工程1.2,调整后人工费参与取费执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费率。

十一、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单独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执行相应单项脚手架项目,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执行单独装饰装修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定额子目。

十二、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消耗量。材料二次搬运费已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十三、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

十四、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编制;檐口高度>20m时,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五、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调整后的人工、机械费参与取费。

十七、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十八、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九、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