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储 存
7.1 一般规定
7.1.1 料场储存系统宜分为煤储存、铁矿石和副原料等矿石储存。
7.1.2 原料场应采用机械化堆料和取料作业方式,机械化作业应采用堆料机、取料机或堆取料机等设备。原料场面积应根据物料特性、储存时间、堆积角、平均堆积密度、堆高、操作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7.1.3 采用落差较大的堆存作业方式时,应根据物料特性设置防堵、防冲击、防磨损和防尘等措施。
7.1.4 原料储存时间宜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原料储存时间(d)
7.1.5 原料场宜采用减少来料粒度偏析和成分波动的堆料方式。根据原料品种、粒度、品位波动,可采用定点、菱形、鳞状堆料方式。
7.1.6 原料场可储存钢铁厂内产生的返回料。
7.1.7 原料应按品种分别堆存,不应混杂。
7.1.8 料堆堆位应满足作业要求,大宗物料应至少可在2个系统进行堆取。
7.1.9 料场宜配备辅助作业设备。
7.1.10 料堆之间未设置挡料隔墙时,相邻料堆堆底间距不宜小于5m。
7.1.11 封闭料场内宜设置设备检修设施及检修通道。
7.1.12 原料场周围应设排水设施,场外的雨水不应流入场内。料场内宜设置物料渗水排水设施。
7.1.13 原料场应设置满足夜间作业的照明设施。
7.1.14 原料场物料堆放高度应根据物料特性、装卸设备和场地条件确定。
7.1.15 封闭式料场宜设置车辆进出的门和通道。
7.1.16 堆料、取料设备在走行、回转、俯仰等作业范围内应设置防碰撞措施。
7.1.17 堆料、取料设备行走轨道两端应设置终端限位器和止挡器,并应设置堆取料机锁定装置。
7.1.18 堆料、取料设备两端部运行极限位置与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设备在料场两端正常作业和检修的要求。
7.1.19 斗轮堆料、取料设备的轨道轨顶面宜高出料场地坪0.5m~2.0m。
7.1.20 堆料、取料设备应设可变速走行机构。
7.1.21 堆料、取料设备道床宜设置装机及检修平台。
7.1.22 进入料场储存的落地烧结矿、落地焦炭、落地球团矿、厂内回收料等物料,应采用封闭式原料场或封闭式储仓储存,并应设置控制扬尘措施。
7.1.23 进入料场储存的厂内回收物料应根据不同特性分别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