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5 招标设计阶段

6.5.1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进行,查明风电场各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升压站或陆域升压站、海缆路由、集控中心等各建(构)筑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对基础的详细设计提出地质建议,为招标文件编制和施工详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6.5.2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各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升压站地形条件,地基岩土层的组成、厚度、结构及分布规律,重点查明浮泥、流泥、风暴岩、贝壳土等海洋特殊岩土体的分布和厚度;

2 查明各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升压站地基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提出设计所需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提出基础形式、持力层及地基承载力,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处理的建议;

3 复核场地不良地质作用,以及场地抗震地段、场地类别,进行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及软土震陷判别,评价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及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4 查明建(构)筑物区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水位、类型。

6.5.3 必须查明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4 风力发电机组和海上升压站位于地形较复杂地段时,宜采用侧扫声纳法、多波束测深法、浅地层剖面法等物探方法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1∶1000,测绘范围不应小于建筑物基础边界以外200m,侧扫声纳法和多波束测深法探测宜覆盖测绘区域,浅地层剖面法以建筑基础中心为基点网格状布置,剖面间距不宜大于50m。

6.5.5 各机位和海上升压站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桩基础,勘探孔应在桩基础中心位置布置,每个机位不应少于1个勘探孔。当工程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场地时,勘探孔总数量不宜少于风机总台数的1.5倍。

2 对群桩基础,勘探孔宜按基础中心对称布置。每个机位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当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勘探孔数量。

3 对重力式基础,勘探孔宜按基础周边等间距布置。当工程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二级时,每个机位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等级为三级时,每个机位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

4 当地形起伏较大、主要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

5 当场区为黏性土、粉土、砂土为主时,勘探应采用钻探和静力触探结合方法,且静力触探孔总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量的1/5。

6.5.6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桩基础,摩擦桩的勘探孔深度不应少于预计桩端下10m,并满足变形验算的深度要求;端承桩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以下3倍~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5m。当场区为黏性土、粉土、砂土为主时,静力触探孔深不宜小于40m,宜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当勘探孔达到预计深度仍为软弱层时,应适当加深。

2 对重力式基础,钻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下1.5倍~2.0倍基础宽度,并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孔深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基岩地基的钻孔深度进入弱风化岩层不宜小于10m,钻孔遇断层破碎带地段,应穿过断层破碎带进入较完整岩体不小于5m,并满足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要求。

6.5.7 岩、土、水取样与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岩土层应进行取样试验或原位测试,每一工程地质单元主要岩土层取样试验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组。当持力层为基岩时,应取岩样不少于6件进行单轴饱和抗压强度试验,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状态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 每一工程地质单元测定各土层剪切波速不应少于3组,其中升压站位置不应少于1组。

3 每一地质单元用于液化判别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应小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4 当地基中存在软弱黏性土时,应进行软土震陷判别。每一地质单元用于软土震陷可能性判别的勘探点不应小于3个,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每层土的取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6组。

5 每一工程地质单元土层电阻率测试孔不应少于3个,且海上升压站部位测试孔不应少于1个。

6 海水水质简分析试验水样不应少于3组;遇承压水时,每层承压水水质简分析试验水样不应少于2组。各主要土层应取不少于2组试样进行腐蚀性测试。

6.5.8 钻孔水位观测应符合本标准第6.3.13条第6款的规定。

6.5.9 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各土层的含水率、重度、孔隙比、剪切强度、承载力等常规物理力学参数;对桩基础还应提供侧阻力、端阻力、砂性土的有效摩擦角、桩-土界面摩擦角、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及ε50等;对重力式基础还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2 应提供岩石的含水率、块体密度、泊松比、弹性模量、变形模量、单轴抗压强度、软化系数等;

3 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应在分析试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取值,提供的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地质参数应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匹配。

6.5.10 风电场工程地质勘察宜分别编制风力发电机组与海上升压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海缆路由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陆域升压站或集控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海上升压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概述、自然地理与气象水文概况、区域地质概况、场区工程地质条件、各建筑物工程地质评价、结论和建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概述应包括工程概况、前期地质结论及审查意见、本阶段勘察目的和任务、勘察依据和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完成工作量;

2 自然地理与气象水文概况应包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海洋功能区划及航道交通等海洋开发活动,灾害天气、潮汐、波浪等气象要素;

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结论,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4 场区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障碍物及特殊岩土体,地基岩土层组成及特征、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土的腐蚀性;

5 各建筑物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场区工程地质单元划分,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桩基础和重力式基础分析和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处理的建议;

6 结论应主要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不良地质作用、障碍物、特殊岩土体,环境水、土的腐蚀性,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桩基础和重力式基础分析和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处理的建议,提出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施工期应注意的事项和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