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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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金属露天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2 金属露天矿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生产责任制;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3.0.3 金属露天矿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4 金属露天矿工程应依据设计文件,兼顾技术、经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因素,制定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3.0.5 金属露天矿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获取并掌握矿(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条件复杂的矿床应采用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的有关规定;

2 金属露天矿应有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排土场应有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改建、扩建矿山应有矿山现有设施的调查和现状实测资料;

3 施工前需具备实测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施工测量基准点等资料;

4 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批。

3.0.6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露天金属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1111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0.7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3)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4)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及特殊施工技术等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3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3.0.8 场地平整及各种开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区域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可能滑坡的地段,应先进行滑坡处理;

2 各种竖(斜)井口、掘进干线道路或平硐口上侧边坡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开工前完成;

3 不得采用易燃、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作为场地填方材料;

4 爆破作业和竖(斜)井、平硐等同时施工的应有保护设施,且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

5 场地平整后应校核测量基准点。

3.0.9 雨季、冬期施工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特点,制订安全技术方案。雨季施工露天场地的临时设施及大型施工设备、机具应有防雷电设施。

3.0.10 金属露天矿边坡开挖、井巷掘进如存在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强含水层等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3.0.11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停止施工并上报。

3.0.12 施工过程中,上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应在检查合格并通过验收后隐蔽。

3.0.13 工程施工中应做好各项检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工程图纸等,建立工程施工相关技术档案。工程竣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3.0.14 涉及专项消防、环境保护施工验收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消防、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