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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边坡工程施工
7.2.1 边坡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开挖应满足设计边界要求;
2 边坡开挖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步施工的方法,开挖后应及时防护;
3 当揭露的实际地层情况与设计依据资料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通知有关单位;
4 边坡靠帮爆破作业应根据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和采掘方式,选用预裂、光面等控制爆破方法,控制最大一段的爆破药量,靠帮边坡单项质点振动速度应小于240mm/s;
5 削坡减载时应自上而下分台阶作业;
6 应在施工现场周边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2.2 边坡防排水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及下列规定:
1 边坡后缘汇水面积较大时,应设置截水沟,台阶平台设置排水沟;
2 边坡后缘出现裂缝应采取覆盖或堵塞措施;
3 边坡富地下水且地下水影响到边坡稳定时,应对边坡地下水疏干;
4 对已出现滑坡或变形的不稳定区段,应及时在周围建立防排水系统;
5 当地表水渗入边坡体后可能危及边坡稳定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7.2.3 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6及《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