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爆破作业
6.3.1 爆破前应确认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3.2 炮孔装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应检查和清理作业场地,炮孔应逐个测量验收;
2 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 水孔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4 装药发生卡塞时,在未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3.3 炮孔装药后,应进行填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孔填塞材料宜用钻孔岩粉或黄土,不得使用块石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填塞可采用尺寸不大于30mm块石填塞物;
2 填塞时不得损坏起爆线路;
3 严禁直接捣固接触药包部分的填充物或用填充物冲击起爆药包。
6.3.4 严禁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或导爆管雷管脚线。
6.3.5 多排孔爆破宜采用逐孔起爆或毫秒延时爆破技术。
6.3.6 同一起爆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的产品,各雷管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值。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或雷雨天气,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6.3.7 当采用导爆索起爆时,两根导爆索重叠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搭接方向应为传爆方向,搭接角度为80°~90°,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绑应牢固。
6.3.8 导爆管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爆管网路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孔内毫秒延时网路应采用串联、并联、簇联等方式;
3 导爆管雷管联网前应对雷管和脚线进行外观检查,确保雷管安全可靠。
6.3.9 起爆网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爆网路的连接应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离后实施;
2 起爆网路连接应从爆破末端孔向起爆点逐排逐孔进行;
3 起爆网路敷设时应由爆破员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双人作业;
4 起爆网路连接完毕后应进行复检,确保爆破网路无错连、漏连;
5 起爆前应对雷管使用量进行复核。
6.3.10 爆区响炮15min后,且爆破烟尘完全驱散时,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爆破员返回爆区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3.11 爆破后经检查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并应设警示标志或设专人看守,严禁采挖。盲炮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
6.3.12 存在自燃自爆危险的炮孔爆破,应进行温度测量,并采取防炸药自燃自爆措施。
6.3.13 边坡控制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6.3.14 当山坡露天矿上部覆盖岩层基建剥离需要采用硐室爆破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硐室爆破:
1 山坡露天矿基建初期上部(或侧向)覆盖岩层的剥离;
2 开挖堑沟及半壁路堑;
3 平整工业场地;
4 定向爆破筑路堤及堆石坝;
5 其他特殊情况。
6.3.15 硐室爆破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区及周围环境地形较平缓,爆堆集中时,宜采用松动爆破;
2 地形扩散条件好时,宜采用加强松动爆破;
3 地形条件利于筑坝时,宜采用定向抛掷爆破。
6.3.16 硐室爆破设计施工,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处理下列安全问题:
1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及滚石等的影响;
2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及采空区的影响;
3 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
4 当狭窄沟谷硐室爆破时,应计入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5 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对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的影响。
6.3.17 导硐坡度应倾向硐口,坡度宜大于1%。
6.3.18 硐室开挖后,应复测药室位置最小抵抗线,并应根据实测最小抵抗线调整爆破参数。
6.3.19 药室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药室内渗水应采取防水措施,或使用抗水炸药;
2 在装药过程中,药包应排齐,堆放应密实,并应保护起爆网路。
6.3.20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络。
6.3.21 硐室爆破时,穿过填塞段的导爆管和导爆索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6.3.22 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