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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联合厂房
10.2.1 生产厂房宜采用联合厂房建筑形式,联合厂房宜包括熔制车间、制品车间及辅助用房。
10.2.2 联合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厂房的熔制车间宜采用多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框架结构,制品车间宜采用大跨度的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熔制车间与制品车间之间应设置变形缝;
2 制品车间内,集棉工段的梁下净空不宜低于12m,成毡及后续生产工段的梁下净空不宜低于8m,屋面应设置通风设施;
3 熔制车间的熔制工段、粘结剂工段,制品车间的集棉工段应设有排水沟,并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
4 车间宜采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 车间宜采用耐磨地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