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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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钢铁渣处理工艺设计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处理工艺。

3.0.2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的有关规定。工业厂房设计、环保、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钢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9和《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7的有关规定。

3.0.3 新开发的钢铁渣处理工艺及综合利用技术应满足技术先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3.0.4 用于建材及建材制品的钢铁渣,其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3.0.5 钢渣的贮存以及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