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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安全及疏散
6.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
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m2、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了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可为丙类;
3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2.3 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房间内应设置全面排风和事故排风;
2 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房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
6.2.4 锂离子电池工厂厂房及仓库防火分区的设置和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5 甲、乙类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应靠外墙布置,应设置防泄漏设施、泄压设施,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6.2.6 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分隔,防爆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设置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2.7 锂离子电池化成、老化区域应采用耐火时间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2.8 仓库和厂房内设置的中间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