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专业系统信息
4.4.1 专业系统信息,应包括专业系统组成、装配或逻辑关系、设计技术要求和设计编码。
4.4.2 专业系统组成的最小单元,应满足设备、建筑部品、建筑部件和材料采购的要求。
4.4.3 专业系统装配或逻辑关系,应反映最小单元间相互位置、连接、介质(信息)流和控制等信息。
4.4.4 专业系统设计技术要求,应包括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书,节能、环保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宜包括非标准建筑部品、建筑部件和预制件的加工要求。
4.4.5 专业系统设计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范围内应能唯一确定设备、建筑部品、建筑部件的空间位置、系统归属、设备物料类型。
2 专业系统设计编码构成,应符合图4.4.5的规定;
图4.4.5 专业系统设计编码构成
注:图中“*”和“-”为分隔符号。
3 空间编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的规定;
4 专业系统分类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5 设备物料分类码与部件分类码,应在工程项目范围内统一编制;
6 系统编号、设备物料编号和部件编号,应按所属专业系统的工艺逻辑顺序编制;工艺逻辑顺序关联较弱或不适用时,宜按产品安装空间建筑轴号由小到大、标高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仅有一个系统、设备物料或部件时,对应的编号为1,不可省略。
7 专业系统分类码与系统编号之间,设备物料分类码与设备物料编号之间,部件分类码与部件编号之间可采用分隔符号连接。
4.4.6 各阶段专业系统设计编码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模型,应包括空间编码、专业系统码和主要设备物料码;
2 施工图设计模型,应包括空间编码、专业系统码和设备物料码;
3 专项深化设计模型,应在施工图设计模型基础上按需要补充部件码;用于预制加工时,可扩展编制零件码;
4 竣工移交模型,应包括空间编码、专业系统码和设备物料码,可包括部件码;
5 运维管理模型,可沿用竣工移交模型的专业系统设计编码;
6 拆除改造模型,可沿用竣工移交模型的专业系统设计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