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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场区出入口及围墙
5.10.1 场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人流、物流、安全的要求,工业场地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场地主要人流出入口与物流出入口应分设;
2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位于场区主干道,物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方向一致,线路顺畅、短捷。
5.10.2 高压变电站、油罐、油库区、爆炸材料库等有安全要求的设施应设实体围墙进行围护,高度不应低于2.2m。
5.10.3 场区围墙的设置应满足安保及景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性质、位置、要求等因素确定,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 一般场地围墙的高度不宜低于1.8m;
3 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0.3的规定。
表5.10.3 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m)
续表5.10.3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以中心线为准,建(构)筑物以外墙轴线为准,城市型道路以路面边缘为准,公路型道路以路肩边缘为准;
2 围墙至建(构)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作为消防通道时,不应小于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