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爆炸材料库及地面制备站
5.5.1 爆炸材料库址选择除应符合场地选择一般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仓库区应设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 库内各区不应跨越铁路、公路布置。
5.5.2 爆炸材料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规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及《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的有关规定;
2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各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并结合地形特点布置,以有利于安全、运输和装卸作业;
3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4 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储存库区运输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
5 值班室宜布置在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储存库爆炸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储存库的正前方,洞库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6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区内穿行通过;
7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5.5.3 混装炸药车地面制备站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移动式地面制备站,其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面制备站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暂存库时,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当地面制备站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时,可按一般生产建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4 现场混装炸药车、危险性物料运输车运输路线应短捷,避免穿越居民区、交叉路口、隧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
5 实施现场混装炸药作业的作业区场地宜平整,并应满足现场混装炸药车顺利进出的需求;
6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其单库最大储量不应大于600t,硝酸铵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