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红黏土地基
4.2.1 红黏土地基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组成、性质等特征及其差异;
2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的性质、厚度变化的关系;
3 地裂缝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展规律;
4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
5 红黏土状态竖向分带,并确定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6 既有工程经验。
4.2.2 红黏土地基的勘探孔应沿建(构)筑物轴线布置,各勘察阶段勘探孔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勘察勘探孔间距宜取30m~50m,其中控制性勘探孔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对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2.2确定;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表4.2.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2 对均匀地基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宜取12m~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m~12m,独立基础宜按一柱一孔布置,勘探孔施工顺序宜先疏后密,先鉴别土性后取土试样。
3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于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4 对高层建筑和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勘察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5 当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详细勘察深度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执行。
6 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的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软弱土时,应采用物探方法初步查明土洞的成因、形态、规模和下伏基岩岩溶发育状况,并应采用加密、加深勘探孔的方法验证确定,勘探孔进入土洞或溶洞洞底完整土(岩)层的深度不应小于3m。
4.2.3 初步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应小于全部勘探孔的1/2,且每栋主要建筑物不应少于3个;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
4.2.4 红黏土的勘探、取样、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探施工应采用干作业;
2 鉴别孔质量等级为Ⅲ、Ⅳ级的取样孔,可采用锤击钻进方式;
3 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土样,应采用静压法、重锤少击法、探井取样法;
4 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土样和原位测试位置1.0m以内的深度不得采用锤击钻进;
5 对红黏土地裂缝的勘探应采用井探或槽探,钻孔和探井(槽)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6 原位测试应根据土性采用静载荷试验、标准贯入、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旁压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
7 室内试验除测定红黏土一般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尚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时应做自由膨胀率试验、膨胀试验、收缩试验,并宜做复浸水试验;
8 土试样质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4.2.5 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静载荷试验和其他原位测试、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当地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4.2.6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或有临空面以及存在较大的水平荷载时,红黏土地基的承载力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浸水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地表水渗入深度的影响;
4 临空面水平荷载对承载力的影响。
4.2.7 红黏土的胀缩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大于当地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2 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分析地基土不均匀收缩变形的影响;
3 开挖明沟时,应分析土体干湿循环过程胀缩的影响;
4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4.2.8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需要划分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应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2 分析地表水、地下水、红黏土裂隙及土洞发育特征,评价场地有无土洞形成的可能性;
3 分析地表水、滞水、土岩界面水、岩溶水分布及相互连通补给关系,评价其对基坑工程、基础施工及建筑地基正常使用的影响;
4 评价场地内地裂缝分布和发育规律,并应对密集带或深长地裂缝提出避让或处理建议;
5 评价石芽露出地段地表水下渗、冲蚀对地基的影响,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 在大范围挖方区,应提出保湿和防浸泡措施和建议;
7 对一般轻型建(构)筑物,应确定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提出基础埋深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