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建筑应为专用通信机房及设备间提供满足需求的供电容量,发电机组应保障低压侧预留满足需求的容量供机房使用。
3.2.2 建筑应在专用通信机房、设备间及管井、槽道等馈线布放路由区域提供接地设施。
3.2.3 建筑应为室外天馈线系统提供防雷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TB 1018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