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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节能
2.2.1 建筑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2.2.2 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并应符合表2.2.2的要求。
表2.2.2 建筑节能设计分类
2.2.3 A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2.4 B类建筑应根据所在区域气候,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
2.2.5 C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中一类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2.2.6 D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中二类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2.2.7 E类建筑除外墙和屋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乙类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其余部分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甲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2.2.8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严寒和寒冷地区生产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25,辅助生产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50。
2.2.9 烧结砖瓦工厂建筑节能设计宜选用绿色建材。
2.2.10 烧结砖瓦工厂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