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矿山运输道路之间宜采用平面交叉。交叉位置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5.7.2 交叉道路视距不应小于表5.7.2的规定。
表5.7.2 交叉道路视距
5.7.3 平面交叉宜设在纵坡不大于3%的平缓路段。
5.7.4 矿山运输道路与矿区铁路宜采用立体交叉,与带式输送机、管线、渡槽等应采用立体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