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61-2018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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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石油化工设备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40g,或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的石油化工卧式设备、支腿式直立设备、支耳式直立设备、裙座式直立设备、球形储罐、立式圆筒形储罐和加热炉等钢制设备的抗震设计。

1.0.3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石油化工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设备本体、支撑构件和锚固结构不应损坏。

1.0.4 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应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5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