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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面设备水平地震作用
4.3.1 当采用底部剪力法时,设备总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图4.3.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4.3.1 设备总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式中:Fh——设备总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N);
η——设备抗震重要度系数,按本标准表3.1.2选用;
RE——设备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按本标准表4.3.1-1选用;
α1——相应于设备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确定;
meq——设备的等效总质量(kg);
λm——等效质量系数,单质点取1,多质点体系取0.85;
mi、m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质量(kg);
Fhi——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N);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mm);
δ——弯曲变形影响指数,按表4.3.1-2选用;
n——质点数。
表4.3.1-1 水平地震作用调整系数
表4.3.1-2 弯曲变形影响指数
4.3.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设备的地震作用设计值和作用效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Fhji——第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N);
αj——相应于设备第j振型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确定;
γj——第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Xji——第j振型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Sh——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Sj——由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效应,取前2阶~3阶振型,当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时,振型数不少于3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