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61-2018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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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备体系设计

3.3.1 设备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设备宜露天布置;

2 应具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3 应避免因设备零部件或附属构件失效而导致整个设备失效或抗震能力丧失;

4 对附着在设备本体上的附属设备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5 设备的刚度、质量变化宜平缓,其内件和整个设备的质量中心宜低位布置;

6 高径比大于10或高度大于1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宜采用带螺栓座的结构形式;

7 与设备连接的外部管线,在地震过程中应能适应管线与设备连接点的位移。

3.3.2 附属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支承构件的材料,其延伸率不应小于15%;

3 需要焊接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和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4 在低温条件下,应计入低温导致材料冲击韧性降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