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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备抗震重要度分类
3.1.1 抗震设计时,设备抗震重要度应按设备用途和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1 第一类,除第二、三、四类以外的设备。
2 第二类,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中的第Ⅱ类压力容器,按现行行业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划分为第Ⅱ类的储罐,以及加热炉和高度为20m~80m的直立设备。
3 第三类,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按现行行业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划分为第Ⅲ类的储罐和高度大于8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
4 第四类,消防用途的设备。
3.1.2 抗震计算时,设备抗震重要度系数应根据设备抗震重要度类别按表3.1.2选用。
表3.1.2 重要度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