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卧 式 设 备
5.1 一般规定
5.1.1 鞍座支承卧式设备(图5.1.1-1和图5.1.1-2)的抗震鉴定应符合本章规定。
图5.1.1-1 鞍座支承卧式设备及基础
图5.1.1-2 鞍座支承重叠设备及计算
H1、Hi、Hn—分别为设备支座底板距地面或构架表面高度(mm);h1、hi、hn—分别为设备质心距地面或构架表面高度(mm);m1、mi、mn—分别为设备集中于质点1、i、n的质量(kg)
5.1.2 鞍座支承卧式设备抗震鉴定时,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壳体不应有局部变形,壳体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表面缺陷;
2 设备的钢支座与壳体连接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表面缺陷;
3 支座不应有明显倾斜,砖或混凝土支座不应有酥松、开裂,钢筋不应外露;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设备本体应与支座进行强度连接;
5 滑动支座应具有限制设备横向位移的措施;
6 设备应采用地脚螺栓或连接螺栓固定,并应设有防松动措施。
5.1.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地面上的卧式设备,当容积小于或等于2.5m3时,支座形式及尺寸(图5.1.3)应符合表5.1.3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鞍式钢支座及设置在墙式混凝土基础上的鞍式钢支座,支座和地面以上部分的基础的总高度小于或等于800mm时;
2 鞍式砖砌体支座、鞍式混凝土支座,支座高度小于或等于500mm时。
图5.1.3 支座形式及尺寸
Ls—设备支座长度(mm)
表5.1.3 卧式设备支座标准尺寸(mm)
注:DN为公称直径,Bs为支座宽度;t1为腹板厚度;t2为肋板厚度。
5.1.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地面上的卧式设备,当容积大于2.5m3时,支座形式及尺寸(本标准图5.1.3)应符合本标准表5.1.3的规定,Hs/Ls小于或等于0.5,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对支座进行抗震验算。
1 钢或混凝土支座,Hs小于或等于1.5m时;
2 对砖砌体支座,Hs小于或等于1.0m时。
5.1.5 卧式设备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GB/T 50761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