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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腿式直立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度不大于10m(含支腿高度),且高径比不大于5的支腿式直立设备(图6.1.1)的抗震鉴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图6.1.1 支腿式直立设备
6.1.2 支腿式直立设备抗震鉴定时,其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腿与设备壳体的连接焊缝应饱满,外观检查时不应有裂纹或其他表面缺陷;
2 每个支腿均应设有地脚螺栓与基础固定;
3 支腿不应有明显变形;
4 当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8度且设备直径大于800mm时,支腿数量不宜少于4个。
6.1.3 当支腿式直立设备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2 对安装在构架上,直径小于1.0m、高度小于2m(含支腿高度),且支腿高度小于0.5m的支腿式设备,当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时;
3 对安装在地面上,直径小于1.2m、高度小于3m(含支腿高度),且支腿高度小于0.5m的支腿式设备,当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时。
6.1.4 支腿式直立设备抗震鉴定验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支腿的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2 地脚螺栓的强度验算;
3 支腿装配焊缝的强度验算。
6.1.5 支腿式直立设备的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GB/T 50761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