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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陆域平面布置
5.3.1 三级及三级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四级、五级加注站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一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面向陆域部分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当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大于本标准表4.0.10规定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5.3.3 储存区宜布置在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使储存区周边局部低凹,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漫流的措施。
5.3.4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道路和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级及以下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长×宽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长×宽不宜小于18m×18m。
2 消防车道与储存区防火堤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与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工艺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液化天然气罐车及消防车的单车车道或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4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液化天然气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交叉口或弯道的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其他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5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6 消防车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