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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子系统组成。子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子系统可增加人员定位系统。
6.1.2 安全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的有效监控、联动和管理,其功能宜由统一管理平台融合。
6.1.3 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宜自成安防专用网络独立运行。网络带宽应能满足安防信号接入监控中心中央层的数据传输带宽要求,并应留有裕量,且应保证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6.1.4 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