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建筑防火
10.5.1 玻璃纤维工厂的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2 生产车间及存储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10.5.3 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5.4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纤维工厂的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一层安全出口的数量,厂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5.5 联合厂房内存放玻璃纤维中间产品、待加工产品的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10.5.6 联合厂房内窑炉车间的熔制工段、拉丝车间的成形工段、制品车间的烘干车间等高温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0.5.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站、电助熔变压器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及锅炉房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5.8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变配电站、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及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0.5.9 玻璃纤维工厂及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0 联合厂房地下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