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程勘察及场地参数
5.1 工程勘察
5.1.1 对于管道线路场地,应在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阶段开展地震及地震效应、活动断层的勘察评价工作。
5.1.2 对于一般区段中的线路,可利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踏勘和适当的补充钻探工作,确定岩土的剪切波速和场地类别。
5.1.3 对于重要区段中的线路,初勘阶段可按一般区段的管道场地进行勘察,详勘阶段应结合前期勘察成果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200m~300m,勘探深度不宜小于15m,应查明场地土的工程地质特性,确定场地类别。
5.1.4 对于场地勘察中识别的潜在地震地质灾害应进行包括地震工况在内的稳定性评价,并应明确其对管道的影响。
5.1.5 当场地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且初步判定可能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对液化土层分级,并应评价其对管道的危害。经判定场地为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时,应查明液化土层的空间位置以及覆土类型等参数。
5.1.6 对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20g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和估算震陷量,并应评价对管道的危害。
5.1.7 当线路通过或并行活动断层时应对活动断层进行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范围不宜小于拟交叉位置向外半径500m或管道轴线两侧各500m;
2 查明活动断层展布位置、类型、产状、覆盖土层厚度、岩性和沉积相特征,平面误差宜小于10m;
3 查清活动断层的位错性质、破碎带宽度和影响带宽度,当管道线路与活动断层相交时,应明确管道与断层交角,断层未来发生的最大、平均水平和竖向位错量;
4 查清活动断层与管道相交位置及附近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特征、地震特征、场地岩土的剪切波速、黏聚力和内摩擦角;
5 预测断层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管道可能造成的影响。
5.1.8 管道工程的地震及地震效应、活动断层勘察评价,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