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工程结算审核应遵循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4.1.3 发包人自行审核工程结算时,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签认。
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共同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