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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3.0.1 人工制气厂站的燃气设计产量,宜根据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计算的月的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3.0.2 燃气设计产量应由基本气量和调峰气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气量应按厂站选定的主气源炉型制气能力确定。
2 调峰气量可在下列措施中选择,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留有一定余量的制气能力;
2)增设备用、辅助和掺混的气源装置;
3)建立替代厂站内自用燃气的能源设施。
3 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3.0.3 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制取代用天然气时,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有关规定。
3.0.4 供气调峰时,出厂站的燃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3.0.5 人工煤气加臭剂的最小量应根据下列条件计算后确定:
1 燃气中臭味物种类、特性和含量;
2 燃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3 燃气爆炸极限的下限值。
3.0.6 人工煤气加臭剂的选择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执行。